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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学习心得系列之三: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提前享受政策红利,是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个税法》上,纳税人工资薪金的所得,一直是一个收付实现制的概念,本次《个税法》的修改,也没有迹象突破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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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学习心得系列之二:“劳工搞特权”按年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办法或寿终正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最早会在2018年10月1日,最晚会在2018年12月31日退出历史舞台。是早是晚,要看具体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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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学习心得系列之一:征税范围兜底条款取消,伸向纳税人口袋的第三只手或被斩断有人担心,实施条例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会不会在实施条例中再授权财政部或国税总局界定“其他所得”呢?“其他所得”会不会起死回生呢? 不必担心,应该不会的。我国《立法法》在这方面是有严格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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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处多年的朋友突然要“变性”,我们还能像以前一样相处吗?采购合同是在5月1日前按照一般纳税人身份签订并付款的,但供货方在2018年5月1日后12月31日前要变成小规模纳税人。我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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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开发票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认识发票管理最终将会依赖发达的金融平台、严格的现金控制,较高的法治意识——实现现阶段大家羡慕的西方发达国家那样,企业按照既定规则用白纸在电脑上打印出来,签字既是发票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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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税总局的“公告”与财政部“财税文件”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不同时,纳税人该听谁的?一个规定是“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一个规定是“(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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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乱弹之(九)-- “专用于”与“混用于”12月28日,是2016年最后一场培训课,课间网友问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跨年夜,小刀坐在桌前,将其整理出来,作为“税草堂”在2017年的第一篇网文,请大家一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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