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税法,语文不过关还真是大问题!
昨天财税浪子王骏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篇,题目是《最近听到一个奇葩的说法 租赁飞机进项税不得抵扣》的短文,引起大家讨论。
说的是这样一个事:
【浪子原文】 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一个24号公告,也就是《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这个公告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这个文件引起了租赁领域相关企业的普遍关注。但是在我们V1租赁保理税务群讨论关于飞机租赁问题的时候,有部分同学反馈,部分税务机关不允许租赁贸易项下进口的飞机凭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笔者听说后也感觉很难理解。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也是凭票抵扣制度的重要依据。海关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时,需要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面注明纳税人所缴纳的增值税额。相对于专用发票而言,进口环节增值税是纳税人向海关实实在在缴纳的税款,拿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就意味着纳税人缴纳了增值税,产生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征多少、扣多少”的机制原理,进口环节增值税理应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据部分群内同学反馈,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承租人租入飞机属于购买租赁服务,不是进口货物,增值税36号文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在租赁贸易的情况下,承租人虽然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是承租人此时并未购进货物,未购进货物当然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我个人觉得税务机关的上述理解非常牵强,海关以租赁贸易的品目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上就是按照进口货物进行管理的并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环节纳税人只能按照海关的政策要求办理,由此产生的进项税额已经得到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确认。根据我们前面第二段的分析,应当允许承租人进行抵扣。
【无极小刀】
小刀认为“这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咋就成了大问题?”
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进项税额的表述是“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难道非要文件表述成“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购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购进服务、购进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你们才能明白!
呜呼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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