瞎说税案(9):积极寻求法律救济也是“法治”---范冰冰税案的另类思考
今年国庆长假,本以为会平平淡淡……没想到10月3日,范冰冰税案初步调查结果公布,被追缴巨额税款滞纳金罚款,一时间,舆论滔滔……
“人民日报客户端”公布的新闻通稿披露,9月26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
自然人当事人范冰冰,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小刀认真学习通稿及各位专家大师们的各种角度的各种分析解读……
大家文章中都普遍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根据此条规定,由于当事人(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被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小刀瞎说】
我国正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康庄大道上……我们要努力建设的理想的“法治”社会并不是只需老老实实,不得乱说乱动;遇到事情,积极地,不遗余力地寻求法律救济也是“法治”的应有表现。
此案范冰冰毫无条件地放弃听证,甚至放弃寻求一切法律救济(见范冰冰的道歉信),未必就是我们所追求的“法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计不是要逼迫当事人放弃一切法律救济,唯唯诺诺地一个劲认罪为前提的……
范冰冰们还是应该坚定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在法律框架下积极需求法律的帮助,穷尽救济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法治的进步……
逃避缴纳税款是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但一口一个是是是,也绝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法治!
想起电影《我不是潘金莲》……
电影里,就因为一句话,“潘金莲”从县里告到市里,从市里告到省里,从省里告到北京,坚持不懈十年;现实中,面对8.84亿的巨款,“潘金莲”却轻轻松松地表示放弃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
电影与现实为什么就是这样不堪比较?……
电影里,“我不是潘金莲?”现实中,你可能就是潘金莲!!
无极小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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