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刀税律以身“试”法记(三)
【隔空喊话,不如直接面对!请大家旁观《小刀税律以身“试”法记》系列……《小刀税律以身“试”法记(一)》的主要内容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小刀税律以身“试”法记(二)》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行政复议结果依法启动行政诉讼……本篇的主要内容是公开小刀在接下来的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的策略及诉讼要点……】
一、诉讼策略
2023年7月25日,小刀参加了法庭书记员主持的证据开示程序……小刀向书记员提出:鉴于本案争议金额较小但社会影响较大。为宣传税法,弘扬法治,申请网上直播庭审全过程……但遭到被告律师的直言反对……
二、诉讼要点
本部分是小刀准备提交法庭的本案诉讼要点,请大家评判:
【诉讼要点】
(一)原告的情况完全符合现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公告第1号,以下简称财税2023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是当然的小规模纳税人。
原告是小规模纳税人,原告4月份取得月销售额(含税)只有2000元,不足10万元,完全符合《财税2023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政策,应该免征增值税。
税务机关应该主动适用《财税2023年第1号公告》为原告办理免税手续。
(二)被告1征税适用的,被告2《复议决定书》引用的支持被告1征税行为的政策,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被告1认为《财税2023年第1号公告》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所说的“月销售额”对应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按期纳税的纳税人,而不是按次纳税的纳税人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被告2《复议决定书》中引用的支持被告1征税的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关于起征点的政策,同样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财税2023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是一项单独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没有关系。
(三)原告下面从法理和政策上论证被告1被告2的法律适用错误
1、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基本法律理论
根据《财税202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那么,自然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的,当然应该享受这个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对承担纳税义务“重”的单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给予免税的政策,显然没有理由对承担同类纳税义务“轻”的,更应该得到支持辅助的自然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更为严苛的征税政策。
“举重以明轻”,后者适用前者的免税政策是应有之义,根据基本法理即可得出结论,无需单独再强调。
被告1将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从中单独分离出来进行征税,没有法律依据,是行政滥权,更是一种歧视,不符合国家扶弱济困的一贯的治国方略。
2、被告2引用的12366的回复属于无权解释,也是无稽之谈
《财税2023年第1号公告》中的“月销售额”,就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个月内的销售总额,它与按“期”纳税还是按“次”纳税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财税2023年第1号公告》中的“月销售额”,表述非常清晰,就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个月内的总销售额,正常人都能理解的概念,无需另外单独解释。
(1)无论按期还是按次纳税,月销售额都是可以直观衡量的。按期纳税的以月为单位统一衡量,按季纳税的平均到月按月衡量,按次纳税的以月为单位累计衡量。
被告2引用的12366的回复将“月销售额”解释成按期纳税的专属,并根据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来区分按期与按次属于无权解释。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按次纳税还是按期纳税,取决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和主观税务机关的核定,而不是以是否办理正式税务登记证还是临时税务登记证为划分标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本条的规定,就是办理正式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是可以选用按次纳税的纳税期限的。可见,增值税税收管理上并不是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来区分按期还是按次的纳税期限的。
(3)被告1作出征税行为,被告2复议决定书中引用的“2019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布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的法律位阶,连规范性文件都算不上,根本无权对月销售额作出另类解释。
法治国家,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人无权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2366解释这个政策说“办证的,才能享受免该政策”显然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属于无权解释,纯属无稽之谈。
3、考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总局2023年1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财税2023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是适用于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的。
《总局2023年1号公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其他个人”就是专指自然人。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总局2023年1号公告》的解读稿第二条也明确“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也是可以适用《财税2023年第1号公告》中的免税政策的。”
按照被告1和被告2的理解来执法,自然人(其他个人)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会因未办理税务登记证而得出不能适用《财税2023年1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意思。——这显然不符合《财税2023年1号公告》政策规定的本意,也与《总局2023年1号公告》的规定相背离。
4、考察《总局2023年1号公告》的具体规定,可以得出《财税2023年1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政策并不是专属于按月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
《总局2023年1号公告》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本条明确界定《财税2023年第1号公告》政策适用范围是同时包含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
由此也可得出税务总局也是界定《财税2023年第1号公告》的政策并不是专属于按月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
我们从中也可以得出结论,符合《财税2023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适用该免征增值税政策,并不是仅限于按期(月)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该政策的适用条件就是两个:一、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必须是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这与纳税人是按月纳税,还是按季纳税,抑或按次纳税,并无必然关联。
5、从税的专业人士都知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
《财税2023年1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不适用于其他个人(自然人),它就应该直接界定政策适用范围“不含按次纳税的其他个人(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
它直接界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是小规模纳税人,基层执行中就没有理由另外附加条件排除其他个人(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对该政策的适用。
6、【中国税务抖音】国家税务总局2022-05-30 08:00发表于北京《@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19个热点问答请收好》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提到此政策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我作为个体工商户能否享受此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政策适用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没有说是“按期纳税的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三)2022年4月,我以个人名义向某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取得收入1万元。我未办理过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请问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相关规定,您作为自然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022年4月因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的1万元收入,适用3%的征收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免税普通发票。
这里也并没有说按次纳税的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而必须要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起征点规定的政策征收增值税。
(三)税收征管上也没有任何障碍,凭现有征管手段完全可以做好这项工作
现阶段,征管手段越来越先进,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自然人,税务机关凭身份证号就能进行征收管理;那么,同样凭身份证号能查寻到自然人本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是否应该适用免税政策。
所存在的问题,就是一个有没有和敢不敢担当的问题。
综上,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税。一方面纳税人要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法纳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要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法征税。
两好合一好,纠纷自然少。征纳自然和谐了,税收法治自然得以实现。
对上述诉讼要点,小刀发出财税江湖英雄帖,请广大网友给予支招……
为20元钱不惜启动复议启动诉讼程序,绝不是无事生非,也绝不是胡搅蛮缠……
想法很简单,就是想弄清楚这个政策到底应该如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