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乱弹之(九)-- “专用于”与“混用于”

无极小刀 / 2017-01-0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进项税额抵扣
  • 简易计税
  • 营改增综合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2月28日,是2016年最后一场培训课,课间网友问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跨年夜,小刀坐在桌前,将其整理出来,作为“税草堂”在2017年的第一篇网文,请大家一起思考……

    我公司是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交客运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现在将公交车车体租赁给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按照动产租赁依17%税率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

    问:我公司购入的公交客车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第一种观点:根据财税【2016】36号,非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计提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该公司的公交客车属于固定资产,又非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当然可以全额抵扣。

    第二种观点:财税【2016】36号中“非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中“专用于”是指物理整体功能。本案中公交客车整体物理功能是运输乘客,而这个功能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因此,其将公交客车的车体租赁与广告公司作广告载体的用途,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的“非专用于”,其进项税不应允许抵扣。

    小刀观点:这两种说法都有道理,但小刀支持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也很有道理,但是在财政部国税总局没有对“专用于”作出进一步界定的情况下,应作有利于纳税人的理解。

    引申理解:假如,该公交车平时按照既定路线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空闲时也做旅游会务接送等用途,那是否就可视为“非专用于”呢?是否就可全额抵扣进项税呢?

    再进一步扩展: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购进一项专用于免税项目的不动产,可是由于该不动产背靠主干道,被某户外广告公司看中,将其背面租下作户外广告。该公司取得的租赁收入按照不动产租赁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那此时,是否可认为该不动产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不属于仅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而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了呢?

    这确实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无极小刀

    作者
    • 无极小刀 潜心苦练成就“四注香客”,为国尽忠堪称税务老兵。江湖帮派:税草堂;擅长武器:无极小刀;攻击力:十级;筹划力:十级;专长:税务、财务、法务;拟开拓领域:税务规划及税务争议解决;座右铭:无极原有极,小刀亦大刀;江湖评价:视角独特,观点新颖,语言犀利,讲求法理,不媚权威,勇于担当。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