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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网络红包的“税”是“税”非

无极小刀 / 201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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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红包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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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取得现金网络红包的个人所得税,是该缴呢,还是不改缴?

    春节期间,现金网络红包满天飞。对于现金网络红包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成为议论焦点,大家议论来议论去,无非两个观点:

    一是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是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罗列的“依据”有三:

    一、2015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的回应。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小刀观点如下】

    对于依据一,不足为凭。

    对于依据二,依据不足。

    对于依据三,查无此文。

    无极小刀

    作者
    • 无极小刀 潜心苦练成就“四注香客”,为国尽忠堪称税务老兵。江湖帮派:税草堂;擅长武器:无极小刀;攻击力:十级;筹划力:十级;专长:税务、财务、法务;拟开拓领域:税务规划及税务争议解决;座右铭:无极原有极,小刀亦大刀;江湖评价:视角独特,观点新颖,语言犀利,讲求法理,不媚权威,勇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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