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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节税分析

葛长银 / 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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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为了促进“公司+农户”这一经营模式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支持,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节税分析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

    杨娅菲 葛长银

    刊于《财会学习》2013年9期

    1、“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传统的分散经营格局已经不能适应农业产业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农业产业化是刺激我国新一轮农村经济改革、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协调区发展的一大举措。正因为如此,我国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的经营模式也发生了改变,“公司+农户”这一经营模式已经被普遍采用。

    2012年3月6日,国家出台了(国发[2012]10号)《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这一模式也给与了肯定,指出: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简单来说,“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就是指:企业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农户,公司负责销售与服务环节并承担农产品的大部分风险,使农户完全解除了技术与市场之忧,双方组成相对完整、独立的一种经营模式。鉴于种、养殖的风险绝大部分留在企业自身,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没有本质的区别。“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促使农业企业与耕种者优势互补,免税条件基于公司与农民之间签订的委托种植、养殖非买卖式契约,视同公司为种植、养殖主体,对“公司+农户”中的公司给予免税,既扶持企业自身发展,又增加了农民收入,更进一步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2、相关的税收政策

    为了促进“公司+农户”这一经营模式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支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20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201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3、节税案例分析

    案例一

    打破“一条龙”经营模式,巧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减轻增值税税负。这个案例的筹划效果是:年节约增值税额1760万元,比之前减少了38.93%。

    C肉制品公司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一条龙”经营模式,将公司分为养牛厂和肉制品加工厂两个部分。养牛厂负责养牛,生产牛肉;肉制品加工厂负责把牛肉加工成肉制品,进行销售。C公司一年的销售收入是30000万元,销项税额为5100万元,进项税额为580万元,

    其应纳增值税及税负计算如下:

    (1)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万元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580万元

    (3)应缴纳增值税=5100—580=4520万元

    (4)增值税税负=4520÷30000=15.06%

    所以一年的增值税为4520万元,税负高达15.06%

    “一条龙”的经营模式是C公司税负高的主要原因。在这个“一条龙”经营模式下,C公司在企业的组织形式上没有将养牛厂与肉制品加工厂分开,没有分别独立核算,所以只能算作工业生产企业,不能享受到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2013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所以,建议C公司打破“一条龙”经营模式,拆分为屠宰厂和肉制品加工厂两个公司,分别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独立核算。其中,屠宰厂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即向农户提供小牛种、饲料、兽药及疫苗等,等养成成品牛后,统一由屠宰成回收进行屠宰,再由屠宰厂把未经加工的牛肉卖给肉制品加工厂。这样的话,可以产生以下节税效果:

    1、屠宰厂从农户手中收购成品牛制成牛肉,符合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免税优惠,税负为零。

    2、肉制品加工厂购买屠宰厂的牛肉,可以作为采购农业初级产品处理,即按收购价提取13%进项税额;加工厂销售肉制品,按17%计算销项税额。

    依据企业当年的数据,可以得出以下筹划效果:

    假设牛肉的收购价占肉制品总收入的60%,那么,我们可以得出:

    (1)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万元

    (2)许抵扣的进项税额=30000×60%×13%=2340万元

    (3)应缴纳的增值税=5100—2340=2760万元

    (4)增值税税负=2760÷30000=9.2%

    可以看出,这比以前交纳的4520万元节约了1760万元(见表1),降幅为38.93%;增值税税负从15.06%降到了9.2%。对于这个企业来说,这个效益是十分可观的。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节税分析

    案例二

    巧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针对案例一中的C肉制品公司,假设该公司当年实现利润8000万元,如果按“一条龙”模式经营的话,其缴纳的所得税计算如下:

    所得税额=8000×25%=20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20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以建议,该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这样的话,其缴纳的所得税计算如下:

    所得税额=8000×25%×50%=1000万元

    可以发现,筹划后企业的所得税减少了1000万元(见表1-2)。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节税分析

    (视野注:表格中0万元应为1000万元)

    可以发现,“公司+农户”这一经营模式,有利于企业用好针对涉农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征优惠政策,不仅可以带动农户致富,还可以使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是一项富农利企的经营策略。

    葛长银

    作者
    • 葛长银 实战派财税专家,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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