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销售的财税处理
本节旨在介绍免税销售的财税处理问题。免税销售是指免征增值税的销售。企业销售的项目一般分为部分免征增值税和全部免征增值税两种情况,鉴于一些企业的财税人员对免税销售的财税处理方法有些模糊。因此,葛长银老师想给大家分享一下免税销售的财税处理。
专家观点 葛长银老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部分免征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若是企业销售的项目部分免征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将这部分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
在购进项目部分用于应税项目部分用于免税项目的情况下,对于免税项目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该采用销售额比例法,即用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分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销售免税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销售免税项目,开给买方的普通发票金额也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其财税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再将销项税额中的金额作为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全部免征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如果企业销售的项目全部属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有两种情况:
1)若是企业开始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不准备或者不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而且生产过程中其用途发生了改变,最终全部用于免税项目,即纳税人对外销售的全部是增值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要转出。
2)如果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已经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的生产或者销售,其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因而也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减免税款等问题。
案例一: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3月收购免税农产品一批全部用于生产免税产品,收购凭证确认金额40000元,该企业已将免税产品入库,并用银行存款将收购款项付讫。甲企业当月销售免税产品55000元,该批产品已经发出,且购货方已用银行存款将款项付讫。
因为在本题中明确了该批农产品用于免税产品,因此其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减免税款等问题。
收购农产品时,根据现金付款凭单、农产品收购凭证、原材料入库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销售免税产品时,根据银行收款凭单、普通销售发票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结转产品成本时,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如果甲企业在购进时不明确该批农产品要用于免税项目,而且生产过程中其用途发生了改变,最终全部用于免税项目时,会计处理为:
收购农产品时,按13%计提进项税额。根据银行付款凭单、原材料入库单、农产品收购凭证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销售免税产品时,根据银行收款凭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将销项税额中的金额作为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时,根据普通发票记账联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结转产品成本时,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转出进项税额时,根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案例二:
乙企业为一古籍书店,是一般纳税人,2015年2月收购一批古书,用现金支出20000元;5月将该批古书卖出,取得收入32000元,存入银行。
因是经营古书免税,收购古书时,根据古书入库单、现金付款凭据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销售古书时,根据银行收款凭单、普通发票记账联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总结
对于免税销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若同时经营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应分别核算;凡区分不开或混为一谈的,免税产品也要纳税。
文件依据
以上就是免税销售的财税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量身制造”。以下文件是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纳税人可以自行查阅。
(1)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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