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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

葛长银 / 201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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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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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些企业以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对销售额和折扣额的处理方法有疑惑,如果处理不当,只能按折扣前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鉴于这种现状,葛长银老师想给大家分享一下企业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

    本节旨在介绍企业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问题。一些企业以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对销售额和折扣额的处理方法有疑惑,如果处理不当,只能按折扣前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鉴于这种现状,葛长银老师想给大家分享一下企业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

    专家解读  葛长银老师观点

    商业折扣又称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比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

    对于折扣销售的税收文件很多,主要是确认销售价格及其增值税销项税额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四条“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明确: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案例一

    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销售给一般纳税人A企业一批产品,按价目表标明的价格计算,该批产品不含税金额为50000元,销项税额为8500元。由于是成批销售,销货方给购货方10%的商业折扣,并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里注明。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货款就是45000元,销项税额就是765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0000元。但款项尚未收到。

    销售产品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销售凭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

    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

    以后收到货款时,根据银行收款凭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

    在商业折扣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入账金额应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确认。商业折扣要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否则税法不认可其折扣额,必须全额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上例中,给对方开具的发票上可以按总价50000元开,同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10%,才可以按照销售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案例二

    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销售给一般纳税人A企业一批产品,按价目表标明的价格计算,该批产品不含税金额为50000元,销项税额为85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0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事后,因A企业购买该公司的产品达到奖励的数量,公司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就该批产品给A企业10%的折扣。红字发票上注明的款项为5000元,增值税为850元。

    公司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销售凭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

    公司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

    公司根据红字发票记账联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

    A企业依据红字发票的财税处理如下:

    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

    总结

    企业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文件依据

    以上就是企业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量身制造”。以下文件是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纳税人可以自行查阅。

    (1)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3)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葛长银

    作者
    • 葛长银 实战派财税专家,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教师。
      微信公众号:长银财智
      新浪微博:葛长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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