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技巧】报酬系列之:工资的财税规划
脚本的立足点、背景、简介
本节旨在介绍企业发放工资的节税方法。所谓节税,就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调整企业相关政策和行为以达到减轻纳税成本目的的纳税规划,这跟企业节约用水、节约用电来减轻成本、费用的行为是一样的。企业的薪酬制度与工资的税负密切相关。在实务中,企业一般根据薪酬制度确定发放方法,进而产生相应的纳税基数及其税负。所以,要想节约工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必须从设计薪酬制度入手,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定更为节税的薪酬制度。鉴于这种现状,葛长银老师给大家分享一下工资的节税建议。
专家业务分析解读
(1)工资税前扣除的范围。依据现行税法,合理工资薪金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合理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就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成本。所以,明确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围,才能让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提到的“合理工资薪金”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并要求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依据上述五条原则,设计、制定工资薪金制度,确保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酬制度要具有节税功能。逃避税款是违法的,而节税是在不违法的前提条件下,企业减轻税负的正常逐利行为,二者有本质的区别。所以,现代企业的工资薪酬制度,除了激励功能外,还应具备节税功能。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五条原则”,企业发放的工资在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若遵循“分开发”和“平均发”这两点设计原则,又可有效减轻个人所得税。分开发就是将员工的年薪分为工资和年终奖两部分,分别发放,这样年终奖就可以利用国税发[2005]9号文的优惠政策,除12个月再确定税率,依法大幅度减少纳税额;平均发就是让每个月的工资尽量一致,不要忽高忽低,以便避开高税率,适用低税率,这也是我们的一贯主张。
(3)工资薪酬制度应考虑的相关问题
1)一些单位在年终发放“第13个月工资”,依据税法该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所以,作为“第13个月工资”发放是否合适,要不要改为年终奖(可以享受2005年9号文的优惠政策),各个单位要算一算账,根据结果进行选择。
2)工资与社保基金密切相关,很多地方的社保基金就是跟着工资走的,所以要考虑工资变动引起的社保基金的变化,及其相应成本。
3)企业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总额纳税。

案例辅助
现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某位员工(或高管)年薪160 000元,为了减轻其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率(见表1)和相关制度,我们可以将这160 000元分为工资、奖金和扣除款项三部分处理。比如每月工资发放8 000元,扣除3 500元起征点,应税收入为4 500元,适用10%的税率,全年工资总额为96 000元(8 000×12);年终奖设计为54 000元(不超过此临界点),依据2005年9号文的规定,除以12个月,为4 500元,适用税率仍为10%;余下的10 000元,可以作为经营风险保证金予以扣除,攒在一起以后发放。这样设计,就能把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控制在10%之内,达到最好的节税效果。
总结归纳
(1)企业一定要明确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围,让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对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范围要参考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五条原则”;
(2)企业发放工资时可以遵循“分开发”和“平均发”这两点设计原则;
(3)企业要注意发放“第13个月工资”、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工资时的会计和税法的处理方法。
(4)企业发放工资时要考虑社保基金的变化及其相关成本;
(5)国税发[2005]9号文的优惠政策每年只能用一次,若企业多次发放奖金,比如按季度发放奖金,只有一个季度的奖金可以享受9号文的优惠政策,其它三个季度的奖金都要并入发放月份的工资总额,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以上就是企业发放工资的规划思路,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量身制造”。以下文件是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纳税人可以自行查阅。
(1)国税函[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5)国务院令第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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