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技巧】报酬系列之:劳务报酬的“税款抵冲”作用
本节旨在解决企业如何在发放劳务报酬时减轻总体税负的问题。发放工资和劳务报酬,是企业动用现金(钞票)的主要合法渠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确实存在需要动用大量现金的业务,而目前财会人员动用现金的方法,大多来路不明,令经办人心存担忧。在这个背景下,葛长银老师对劳务报酬涉及的相关税负及其发放方法进行讲解,以便给企业指出一条正道,来治理现金发放的乱象,规范企业的现金支出行为,防范财税风险。
专家业务解读
葛长银老师观点
劳务报酬是指因提供与劳务有关的服务而取得的报酬。从发放企业来说,劳务报酬是发给“外人”——与企业没有雇佣关系人员——的报酬,依据税法,要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相关税款。
作为一项可以动用现金的支出,劳务报酬其实具有“税款抵冲”的作用。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一方面要代扣代缴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缴纳税款后手续完备的劳务报酬支出,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冲减企业所得税。这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抵冲”现象。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一样,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共分三档税率:扣除费用后的劳务报酬,在20 000元(含)以下,按20%征收;在20 000元以上50 000元(含)以下,按30%征收,速算扣除数为2 000元;在50 000元以上,按40%征收,速算扣除数为7 000元。
劳务报酬的费用扣除规定是:4 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 000元以上扣除20%。超过4 000元劳务报酬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应税所得×20%)×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因劳务报酬的最低税率为20%,在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体系中,我们选取25%和20%;两档税率,分别探讨其“税款抵冲”的平衡点,暂不考虑营业税的影响。
1.25%税率下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平衡点
我们将这个平衡点(劳务报酬发放额)设为X,其平衡公式为:
X×企业所得税税率=(X-X×20%)×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将25%的税率代入平衡公式,则:
X×25%=(X-X×20%)×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通过测算,在劳务报酬的三档税率中,只有当适应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 000元时,X才有解。代入求得:
X×25%=(X-X×20%)×40%-7 000
X=100 000
解得: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条件下,X为100 000元时,或者说劳务报酬的发放额为100 000元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抵冲的企业所得税相等。
我们验证一下:
100 000元劳务报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 000-100 000×20%)×40%-7 000=25 000(元)
100 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100 000×25%=25 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25 000元,相等。
2.20%税率下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平衡点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时,我们只考虑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我们将这个平衡点(劳务报酬发放额)设为X,其平衡公式为:
X×企业所得税税率=(X-X×20%)×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将20%的税率代入平衡公式,则:
X×20%=(X-X×20%)×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通过测算,在劳务报酬的三档税率中,当适应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 000元时,X有解。代入求得:
X×20%=(X-X×20%)×30%-2 000
X=50 000
解得: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条件下,X为50 000元或说发放劳务报酬为50 000元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抵冲的企业所得税相等。
我们验证一下:
50 000元劳务报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 000-50 000×20%)×30%-2 000=10 000(元)
50 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50 000×20%=10 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10 000元,相等。
案例辅助
假设企业发放劳务报酬只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其缴纳和税前扣除的税款举例比较如下:企业发放劳务报酬20 000元。依据现行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20 000-20 000×20%)×20%=3 200(元)
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20 000元劳务报酬进入税前扣除后,可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20 000×25%=5 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企业代扣代缴了3 200元的个人所得税,却抵冲了5 000元的企业所得税,中间还赚了1 800元。
这说明,在我国企业“现金发放乱象”的环境中,其实也存在更有利于企业的合法的现金发放方式,劳务报酬的发放就是一例,只是有些企业不知道或者算不过账来;还有一些企业压根就不想交那3 200元的个人所得税,想“无本经营”,从小金库或账外账发放劳务报酬,殊不知吃了亏都不知道,何况还潜伏着巨大的财税风险。我们的一些企业走不远,跟这乱象不无关系……
总结归纳
除了利用平衡点发放劳务报酬外,企业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劳务报酬发放的对象是“外人”,本企业“内人”领取的报酬,不论以什么名目发放——比如培训课酬、特殊补助、内部兼职所得等等,都不属于劳务报酬,都应并入“内人”当月的工资薪酬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针对一些人“拿税后劳务报酬”的要求,可参照国税发[1996]161号文明确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其纳税额及总体劳务成本,防止因计算不周而发生损失。
(3)个人取得的各项劳务报酬,同月同项同源要合并纳税。所以,对于大额的劳务报酬,跨月发放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比如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十万元以上又不涉及营业税的劳务报酬,就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把超过十万元的部分递延到下一个月发放,从而获得合法的节税效益。
(4)劳务报酬合并纳税时的“三同”具体是指:
①同项。劳务报酬与劳务报酬合并纳税。
②同期。同一月份取得不同的劳务报酬合并纳税,跨越取得不合并纳税。
③同源。同一月份在同一地方取得的劳务报酬合并纳税。依据国税函〔1996〕602号第四条“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5)各地税务部门代开工程劳务发票的税点更低,比如5%或7%等,远远低于劳务报酬最低档的20%税率,“税款抵冲”效果更明显,但具体政策及其扣缴的税点不同,企业要按当地的具体规定推算工程劳务支出的“税款抵冲”平衡点。
文件依据
以上就是有关劳务报酬的“税款抵冲”作用的相关讲解,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量身制造”。以下文件是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纳税人可以自行查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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