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可以减轻税负
本文旨在介绍“年薪制”计税的方法及其实施途径。就工薪收入来说,低于3500元免征额的人群不纳税,高于几十万上百万的群体又普遍逃税,纳税的主体只剩中间那个收入阶层——这个工薪阶层税负沉重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鉴于这种现状,葛长银老师想和大家分享一下“年薪制”计税如何能减负。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大部分工薪阶层都实行“月薪制”,即按月领取工资并按领取数额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若某月领取多月甚至一定时期的劳动报酬——比如季度奖、半年销售提成等,数额就比较大,适用税率就会“虚高”,就会“不公平”地增加纳税负担,甚至多达50%。为减少工薪阶层这个诚实纳税群体的负担,公平个税主要纳税群体的税负,在我国推广“年薪制”计税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年薪制”是一种薪酬制度,若按“年薪制”计税,则可以有效解决因“计算不当而添加的税负”问题。因“年薪制”是按上一年度的月平均收入来申报纳税的,可以把税率降到最低的一档。
从各单位的工薪发放来看,导致“计算不当”的主要因素是“收入不均衡”;而且“收入不均衡”存在于我国的很多领域。除季节性生产企业外,工薪“收入不均衡”也体现在高提成、高奖励的企业,比如销售提成或回款奖励等,在发放时,多发多纳税,少发少纳税,不发不纳税——其实这些收入都是员工一定时期的工作成果;特别是一些高收入,可能是1年或多年的劳动报酬,在发放时一次性计算、扣除税款,有失公平。
对于“年薪制”的法律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中“特定行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中第四十条中有具体的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要到税务部门备案,否则就不能享受这个优惠政策。而且这个优惠政策仅限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享受。这就意味着,更多工薪阶层所在的高提成、高奖励的销售行业,即使明显地存在每月收入不均衡现象,也无法享受“年薪制”计税的优惠政策,这显然有失公平。
纳税有失公平,纳税人就有可能不服气,进而采取一些非法动作逃税,这势必会加大税收的监管成本。为此,给每月“收入不均衡”的纳税人一个合法的“出口”就十分必要,也很迫切。“年薪制”计税就是一个合法的“出口”。
因此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年薪制”计税的规定,在我国“收入不均衡”行业或单位推广“年薪制”计税,据实减轻主要纳税群体“因计算不当而添加”的税负,体现税法公平纳税的精神,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进程。这不但符合为纳税主体减负的时代精神,也可为我国进一步实现“家庭制”计税垫个台阶。
案例一:报酬发放不均
比如某单位2015年实行“年薪制”,某员工2014年全部收入为96000元,那他2015年1月个税申报数是8000元(96000元除12个月),当月纳税345元,全年共纳税为4140元(为方便计算我们均不考虑社保等费用)。实际上,因为各种原因,这一年的年薪与上年度的年薪不可能一样,那么到2015年12月再对全年收入计税,当年应交的个税减去各月已按8000元交纳的个税,就是12月份应交的个税。
还以这位员工为例。如果按照通常的“月薪制”计税,假设这位员工单月收入5000元,双月收入11000元,年薪还是96000元。那么他单月纳税45元,双月纳税945元,全年纳税5940元。比“年薪制”多纳税1800元,税负增加43.49%。这还算相对规律的发放方式,若每月发放工资的差额太大,税负会增加更多,超过50%大有人在。
案例二:季节性生产企业
某糖厂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一年只有四个月生产时间,生产期间三班倒,忙得没日没夜,职工平均工资为5500元/月;其余八个月,职工没事干,每月发500元生活费。
糖厂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这样的:
生产期间,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5500-3500)×10%=200(元)
四个月每人共纳个税800元。其余八个月各领取500元因不到起征点,不纳税。
其实这样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并没有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年薪制计算工资和税金。
糖厂是季节性生产企业,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员工的纳税情况就会随之发生变化:
员工每月平均工资=(5500×4+500×8)÷12=2166.67(元)
月平均工资没有达到3500元的起征点,不用预缴税金;到年底算总账时,个人工资总额不超过42000元,也不用计算税金了。所以,依据国家规定改变计税方式,糖厂员工就不用纳税了,每年人均节约个税800元。
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一些报酬发放不均的企业和特殊行业的纳税群体来说,“年薪制”比“月薪制”的税负小。如果能合理利用“年薪制”的方法计算纳税,不仅可以为个人节约纳税成本,还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成本。
具备年薪制申请的企业,应积极申请年薪制;而税负不公的企业,比如季节性生产企业,也可以与当地主管机关和税务部门积极沟通,申请实行年薪制。
文件依据
以上就是对推广“年薪制”计税可以减负的分析,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考虑。以下文件是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纳税人可以自行查阅。
(1)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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