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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务执法文书在涉税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④应该归类于专家意见基于以上对税务执法文书法律效力内函的分析,以及《刑事诉讼法》五十二条的规定,笔者更加倾向于将税务稽查意见作为单位说明类的材料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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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如何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案 —从一起成功减刑6年6个月的二审代理案例谈起税务案件,由于控辩审几乎均缺失财税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支撑,因此长期以来很多该类案件的控辩审浮于表面无法触及实质,绝大多数的律师辩护往往也仅仅只能局限于主观恶性、自首、悔罪、从犯、退赃,辩护效果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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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务执法文书在涉税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②在涉税刑案中的应用现状在涉税刑事案件司法流程中,税务执法文书对司法各阶段办案人员影响巨大,司法人员过度依赖税务执法文书,对涉案当事人定罪量刑影响巨大,笔者认为探讨税务执法文书在涉税刑事案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有着非常必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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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务执法文书在刑案的作用--①它几乎左右判决,我们要大声的说不!税务执法文书的实质属于税务机关单方的观点意见,并不属于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属于单位说明之类的材料,仅可作为司法机关了解案件税务专业性问题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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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决不应是行为犯如果立法上或者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层面上,不对本罪是行为犯观点的彻底拨乱反正并明确摒弃,市场投鼠忌器,那么市场的最终表现和反映,很可能是与设立本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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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海首富周正毅案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实务虽然本案早已尘埃落定,但是本案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与非罪留给实务界的争议依然很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重罪,因此对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分析及定性,涉及到众多当事人重大人生自由及财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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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点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刑十年半出狱 坚持申诉无罪公检法司法人员普遍不了解企业经营模式,过度依赖税务机关认定或司法会计鉴定,同样,税务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普遍不具备法律思维。如此,司法体系几乎整体缺失对税务事项实体审理,误判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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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喊你去追回这笔税金--点评某市国税首例内资企业反避税案按照国税局简报,本案例是作为反避税案追缴企业所得税的。基于本文的分析,该企业是有足够的理由可以予以抗辩的。所以,税务律师喊你去追回这笔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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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则案例谈《税收征管法》第88条之痛和税局打官司,门前有两大拦路虎:《税收征管法》第88条,复议前置、纳税前置。大白话就是说,对税务决定不服,必须先交清税款滞纳金,才能够提起复议,复议完毕后,才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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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的多方交易关系分析实务中多方参与的一些交易,往往很容易被办案机关误判。因此,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的多方交易关系的分析和评判,法律的思维、刑法证据标准的运用非常关键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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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方介入交易是否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的思考在虚开增值税案件中,特别是第三方介入交易引发的案件,司法机关应该也必须尊重市场、审慎对交易定性。作为辩护律师还需要具备基本的商务、行业、管理、财经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才有可能有能力对案件涉及的交易实质准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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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专业才能赢得尊重--税务争议解决之道浅议不可回避的是,现实中相当部分的企业一旦遇到稽查、税务争议,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找人找关系,这现实中的无奈。实务中,务实的办法是专业介入前移,前移到税务稽查检查部门尚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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