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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火眼金星,如此隐匿收入即现原形

许义娜 / 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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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税三期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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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科学技术的空前发达已经促进了税收征管技术的空前提升,规范经营,合法纳税,才是企业经营、企业家安身立命的王道

    今天接到一家外省企业的咨询电话,了解案情后,税务律师只能表示无能为力,提供不了法律帮助。该企业的这种情况应该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相当的普遍,在现在以及今后一段时间也会有很多企业还在这么做,就是对购进商品的销售只申报采购成本和进项,不申报销售收入和销项不申报,隐匿收入以逃避纳税。以前没有金税三期,问题爆发的几率确实比较低,因此,根本就没有引起广大企业的重视。但金税三期上线后,企业的这种做法已是一览无遗,税务机关随时可以找上门来追缴税款,并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企业损失远远高于收益,是得不偿失。希望本文能够引起广大企业的特别重视,规范经营,合法经营。

    火眼金星

    该企业被金税三期发现,进项发票的商品型号与销项发票的商品型号不一致,因此,现在被税务机关要求转出进项税额400多万。我仔细了解了其中的原因,原来,企业销售申报的A型号商品,采购时没有取得购进A型号商品的增值专用发票,企业取得是采购B型号商品的增值专用发票,销售B型号商品没有纳税申报。企业觉得很委屈,认为自己销售A型号商品是有真实采购的,B型号商品也是真实采购的,税局要求进项转出不对。这里,企业的认识真是大错而特错。这个问题,表面上是税局对与销项不一致的进项转出,实质上,是企业隐匿B型号商品的销售收入,偷逃了国家税款。

    经过我一番分析,企业也明白了。但企业又问,他交不起税款是不是就可以破产,这件事就可以了结了。这里很明确的告诉广大纳税人,没有这样的事。隐匿收入导致少交税款,属于《刑法》201条规定的逃避纳税罪,按该条规定,如果补缴税款,接受处罚,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意思就是,偷税,如果补缴税款,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税款的0.5至5倍,很高喲),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当然5年内两次为限,第三次就没有可以交钱免刑了。因此,只要没有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就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高量刑7年。民事的破产,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更何况,民事破产程序往往旷日持久,法院也要通知税务机关,想通过破产规避税收违法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是行不通的。

    金税三期

    以前,税务机关征管技术达不到,因此企业的这种隐匿收入情况被税务机关发现的几率很低,往往是因为内部人员举报、或动用大量资源查处。但自金税三期上线后,这种隐匿收入的方法真是超级低端,系统对企业进销商品品名型号一对比,结果马上就出来了,有无狸猫换太子?申报的进销商品是否一致?火眼金睛下一览无遗。企业只能乖乖地等接受处理处罚,得不偿失,如果因此还被追究刑责,教训就真是太大了。

    因此,税务律师提请广大企业纳税人,一定要关注到,科学技术的空前发达已经促进了税收征管技术的空前提升,规范经营,合法纳税,才是企业经营、企业家安身立命的王道。

    许义娜律师

    作者
    • 许义娜 许义娜律师,兼具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金融经济师资格,复合型专业税务律师,现执业于国内最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法律与财税融合,跨界追求极致,技术驱动司法,专注于:税务争议解决、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涉税刑案辩护、经济刑案辩护、重大交易税务规划、重大疑难民商案件诉讼、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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