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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亲属间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税收政策

许义娜 / 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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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属变更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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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房屋土地过户,有一部分是配偶或亲属之间的赠与,或者是离婚财产分割。TOP税务律师总结其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如下见本文

    房屋土地过户,有一部分是配偶或亲属之间的赠与,或者是离婚财产分割。税务律师总结其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如下:

    1、契税

    财税[2011]82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财税[2014]4号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2、营业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税务律师说明一下,全面营改增后,房地产转让不再征收营业税,而征收增值税,属于财税[2009]111号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免征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78号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4、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38号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6号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许义娜律师

    作者
    • 许义娜 许义娜律师,兼具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金融经济师资格,复合型专业税务律师,现执业于国内最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法律与财税融合,跨界追求极致,技术驱动司法,专注于:税务争议解决、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涉税刑案辩护、经济刑案辩护、重大交易税务规划、重大疑难民商案件诉讼、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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