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先后还有很多对此问题的解答,不再过多引用。最推崇的当属2010年原北京国税的解答,向这位老师致敬!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房产是以公司名义还是个人名义购置持有,很难笼统判断优劣,要看公司的具体财务数据和盈利情况,结合财税政策,来综合分析总体的利弊。
送给迎考注会的准大师们
财税〔2007〕127号,国税函〔2009〕456号,国税函〔2009〕90号,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营改增政策试点已过三年,但土地一级开发的相关税收政策,各地的执行和理解仍未统一,对一些具体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
按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应缴纳契税。如,甲公司拟以土地直接投资乙公司,乙公司取得后,应缴纳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三年后的变更临近期,是否应及时出台相关补充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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