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暗外,有花明
盛暑已去,初秋渐凉。喜见一大批立志财税的未来准大师们,投入注会的备考中。不出所料,习惯于研读教科书的准大师们,顿陷财税文件独特的表述中,云里雾里,不知其可。实不忍心观而不语,虽自知水平较次,亦且作一砖,愿引玉来,以益新人。
一、别指望用词会精准
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租房屋与出租住房,均减按10%计征个税?这是品读细致的准大师的疑问。我知道他们来不及细读原文件,能看到这一步已是勤学善思者了。切记:考取注会大师后,若求娴熟,得必看原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文件名、序言均开宗明义:住房!没有一个“房屋”的字眼。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用了房屋,房屋包括居民住房、商铺、写字楼等等建筑物。略失一点严谨,便起了一阵雾,不知每年会浪费多少准大师们的思考时间。
但也不能说是文件有错,通读一遍,其义自见。
二、别指望教科书会完整
如,对于稿酬,以下两个关于一次的表述如何适用?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前者是老个税法的相关规定,后者是新个税法的相关规定,各自适用的时期不同而已。
2019年1月1日后,稿酬纳入综合所得,跨年的连载如何处理?
按照综合所得的分项按次或按月扣缴、年度视情况汇缴的精神,跨年连载的稿酬收入应按年截断,一年一清。
为什么老个税法的相关规定有的未废止?
适用期间不同,对于既往应税事项仍是有效的。
准大师的潜力非凡:有的未废止的,与新个税法有交叉的如何适用?2019年以后是不是均不可适用?
晕!与新法没有抵触的仍可以适用,比如,上面讲的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计征个税。与新法有抵触的自行废止,比如,上面讲的稿酬的关于一次的规定。
以上仅是简单举例,不少讲义混杂新老时期文件,并没有深究其理,没有完整讲述。言易行难,确实有许多新老文件并不好把握。
三、别指望概念会简明
每一个税种的同一字眼的概念都有差异,内涵掌握不准,脉络把握不清,就会张冠李戴,错而不知。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财税〔2008〕170号: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综上: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增值税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会计上确认的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即增值税中的不动产),可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可以按规定计算折旧作税前扣除。
既然说起投资性房地产,就再说说另一份绕人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虽2019年4月1日后不再执行这份文件,其隐晦的威力值得一说。“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不是所有的不动产都适用本条款;不是你账面上是否按固定资产核算,而是在会计制度上是否按固定资产核算。
会计制度上不按固定资产核算的怎么办?比如以上所说的投资性房地产。按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那么,可以直接一次抵扣。
四、别指望一文会尽知
财税[2009]59号“被合并企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可弥补扣除限额,是被合并企业所有的亏损额的弥补限额?还是分年对应计算弥补限额呢?仅凭此公式就看出这层疑惑的准大师们,您的前途是无限光明滴!看例子好懂: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合并前乙公司未弥补完的亏损为350万元,其中:2017年未弥补亏损150万元,2016年未弥补亏损70万元,2015年未弥补亏损130万元。
合并前乙公司经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900万元,当年最长国债利率为3.5%。该合并满足特殊性税务重组条件。汇缴前未作税务处理。
弥补亏损限额:2900*3.5%=101.5万元。
企业2015年可弥补亏损为101.5万元;企业2016年可弥补亏损为70万元;企业2017年可弥补亏损为101.5万元。
合计:可弥补亏损273万元,企业实际弥补亏损35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7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税[2009]《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上原文,好简单。净资产在每一年都会给合并企业带来盈利,只要在亏损弥补期内,就应按年给予弥补限额,直至法定弥补期限结束。
记住:一份财税文件后,往往会有1-N份税总公告,一份是菜,再加一份是油盐,这菜吃起来才香。
所谓胜利,坚持意味着一切!柳暗外,有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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