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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专家忠告:"庞氏骗局"暴露我国金融产品监管隐患!

郭晋龙 / 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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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金融产品
  •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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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法律层面,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直接规定,使得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流于口号和形式

    信永中和研究院有关专家注意到: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中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变得越发尖锐,“庞氏骗局”屡见不鲜,金融监管的漏洞被暴露无遗。涉及22万投资者共计400多亿元资金的泛亚交易所事件尚无定论,大规模投资者受损事件仍被不断爆出。

    与此同时,刚性兑付的长期存在也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一大痼疾,导致金融风险的累积,引发风险定价失灵,进而成为利率市场化的羁绊。

    信永中和专家忠告:

    近年来,我国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呈爆炸式增长,理财产品销售占银行资金来源的三分之一,但是对于理财产品的监管却非常欠缺。目前银行理财市场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规范理财市场的诸多文件强制力不足。不少理财业务的规范都以监管机构“指引”、“通知”的形式发布,而不是“管理办法”、“规定”等形式。“‘通知’并非强制性法律文件,对商业银行的行为缺乏相应约束力。事实上,很多文件内容都属于框架性的指导意见,并没有具体的指引性文件,也没有太强的强制性,以致在实施过程中,效果打了折扣。

    此外,理财业务中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并不清晰。无论是《商业银行法》,还是《银行业监督法》都没有提到“金融消费者”,仅明确了需要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层面,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直接规定,容易导致相关立法缺乏法律依据、相关行政监管政策也会因此有“越权”或“无授权”的嫌疑,最终使得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流于口号和形式。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与大多数国家不同,国外的金融监管机构以“管产品”为主,而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则是“主体监管”,即“管机构”,同时我国还是分层监管,在全国层面有大银行监管,地方层面有地方商业银行,小的信贷公司和各种金融机构有地方金融办监管,这中间是分层的,怎么来进行协调也是一个问题。

    出了问题的地方性理财产品,应当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管,但问题是,在出事前,谁也搞不清它的具体业务。分析认为,按照金融监管相关规定,负债类业务即包括短期借款存入保证金吸收存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应当由银监会系统监管。而权益类业务包括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基金等应当由证监会系统监管。但问题是,一些金融产品设计较为复杂,可能涉及所有业务,这就带来了监管难题。

    郭晋龙

     

    作者
    • 郭晋龙 一位普通合伙人对社会的观察与思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信永中和研究院院长;中国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及ACCA“中国专家智库”成员)
      微信公众号:郭晋龙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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