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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又一起"代开"专票未被判处"虚开"犯罪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自设置以来,对于其构成要件的理解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方面,一直存在理论上的分歧与司法适用上的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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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对应成本仍可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贯穿并强化了企业所得税中“以票管税”的原则。这里的“票”不是狭义的发票,而是相应的合法有效凭证。发票只是合法有效凭证中的一类,发票以外的其他凭证也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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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败诉国税局认为,丰宁公司无法证明其与杨某、张某发生过农产品收购业务。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国税局依据《通知》第二条之规定,暂停办理出口退税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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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医药行业大检查:涉税违法线索移交将全面引发虚开风险针对药品零售企业、诊所的药品销售,药品经销企业应当及时自查自纠,对未开具发票部分收入及时申报,避免虚开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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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成本真实存在,法院判决受票方不构成虚开劳务派遣费常用于避税,但是也极易引发虚开风险。本文对一则开票方因虚开被判刑、受票方被判不构成虚开的行政案件进行分析,指出虚开发票违法行为构成须满足一定条件,否则不得以虚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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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抵押登记遭遇尴尬一企业用车辆作纳税抵押担保,并按规定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被要求必须与税务机关签订抵押担保协议或提供税务机关同意接受抵押的证明,但税务机关以没有相关义务性规定为由不予配合。一场看似无解的争议就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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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提供合法文书为由不确认纳税担保,税局败诉!综上分析,当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请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时,税局应书面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税务事项通知书》是税局税收执法文书中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文书,该文书的使用说明中就明确列明“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税局采用书面方式告知也是避免执法风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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