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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两税"申报不一致的税务风险及应对

肖太寿 /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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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筹划
  •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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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实际发放给临时工、季节工的工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文件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文件的规定,必须事先全员全额申报个税。

    所谓的“两税申报表”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不仅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也是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一般而言,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工资薪金,如果不存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则同一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表)和该企业的职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的工资薪金总金额相等。如果不相等,则存在涉税风险!企业应该及时进行自查并纠正。

    一、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具备的两个必备条件

    (一)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法依据

    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我国税法对“合理的工资薪金”界定有严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备的两个条件

    基于以上税法条款的规定,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备的两个条件:

    1、实际发放。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要在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下一年度的5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否则不可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发放的工资薪金合理。“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

    二、“两税申报表”中申报的工资薪金总额不一致的原因及其涉税风险

    (一)不一致的原因:滥用“其他应付款科目操纵工资薪金的财务核算

    实践调研显示,不少企业利用“其他应付款”往来科目,将没有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具体的操作手法概括如下: 

    第一种情况:已计提而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放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而个人所得税按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扣缴税款,从而导致“两税申报表”中申报的工资薪金总额不一致。

    第二种情况:企业实际发放临时工、季节工的工资没有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从而导致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工资薪金扣除,而实际发放的临时工、季节工的工资没有作为个税申报的计税依据。

    (二)涉税风险:漏税

    由于以上两种原因导致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工资薪金从而导致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从而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应对之策

    第一、企业在纳税年度内计提的工资薪金,如果在第二年的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没有实际发放,则不允许在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增。

    第二、企业实际发放给临时工、季节工的工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文件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文件的规定,必须事先全员全额申报个税。

    肖太寿

    作者
    • 肖太寿 经济学博士,合同控税理论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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