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公益股权捐赠按历史成本扣除吃亏了?
经过多方多年的努力,2016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45号公告解决了公益股权(或股票,下同)捐赠环节,捐赠人可能产生高额企业所得税的问题。45号公告是由社会事件推动公共政策落地的典型例子。
45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如下三点:
第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公益股权捐赠依法视同转让股权,但企业不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而是按照对应股权的历史成本确定视同转让股权收入。
第二,企业按照股权的历史成本计算公益捐赠金额。
第三,基金会(受赠方)按照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很多人和胡老师交流过,说股票那么值钱,却只能按历史成本“抵税”(税前扣除),这个政策对捐赠人不公平。实际上,正是按历史成本计算公益捐赠支出的规定,才有效解决了捐赠人所得税负担问题。
分析如下:
例如某企业将持有的公允价值10亿、账面价值(假设等于历史成本)1000万的股票捐赠给基金会,企业会计上按照股票的账面价值1000万结转计入营业外支出,捐赠后企业利润总额为1亿元。按照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视同转让股权两种情况下,公益股权捐赠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有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1: 如果按公允价值10亿元计算视同转让股权收入,公益捐赠支出也按10亿元计算,不考虑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的情况下,经纳税调整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亿(利润总额)+10亿(调增收入)-10亿(调增成本)=1亿元。
情形2: 如果按45号公告处理,按1000万元计算视同转让股权收入,公益捐赠支出也按1000万元计算,不考虑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的情况下,经纳税调整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亿(利润总额)+1000万(调增收入)-1000万(调整成本)=1亿元。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由于调增视同转让股权收入的同时调增视同转让股权成本,如果不考虑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的情况下,视同转让股权收入额不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在于,企业公益捐赠支出是按照利润总额的12%计算扣除的(超出部分可以结转以后三年继续扣除),情形1中,按公允价值10亿元计算公益捐赠支出,当年扣除限额为利润总额1亿*12%=1200万元,捐赠当年需要纳税调整增加98800万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亿(利润总额)+10亿(调增收入)-10亿(调增成本)+98800万元(超公益捐赠限额调整)=108800万元;情形2中,按45号公告,以历史成本1000万计算公益捐赠支出,当年扣除限额为1亿*12%=1200万元,公益捐赠支出未超公益捐赠支出限额,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亿(利润总额)+10亿(调增收入)-10亿(调增成本)+0万元(超公益捐赠限额调整)=1亿元。
可以看出,45号文是以降低视同转让收入,从而降低公益捐赠支出的金额,使捐赠人可以在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限额内完全扣除来降低税负。假如捐赠人有足够大的利润总额(扣除限额),即使按公允价值全额扣除,不会因此比按历史成本扣除降低捐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结果是一样的。
大家可能会问,为什么45号文唯独给公益股权捐赠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呢?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大部分资产会贬值,但是股权、房产等财产有可能大幅增值,公允价值也很高。45号文精准地解决了公益股权捐赠环节捐赠人所得税负担问题,鼓励捐赠人公益股权捐赠,回馈社会。
但是45号文只是解决了公益股权捐赠环节捐赠人所得税负担问题,实际上可能把税负转嫁到接受捐赠的基金会,我们下次一起聊聊健全公益股权捐赠所得税政策建议。
敲黑板:下期才是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