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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重组遇挫,破产程序中的欠税可否由政府清零

赵琳 /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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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破产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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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老字号蕴含巨大的品牌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老字号经营状况正逐渐衰落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让“老字号”在注重传承的同时更好地与现代融合、适应市场,是每一个老字号都面临的迫切问题。 

    本文讲述的某老字号酒品集团就曾在重组过程中遭遇国有转民营、股东纷争、税费纠纷等极具中国特色的问题。接下来,就将这些问题简要叙述,并重点分析其中涉及的税费问题。


    一、案件背景介绍

    国有老字号遭遇转型困境,负债累累、难以为继

    X集团下属多个酒品公司(以下简称“X集团系列公司”)原由Y县政府100%持有。 

    X集团系列公司因经营不善,巨额欠款无力偿还。X集团系列公司原有负债包括:(1)对C资产管理公司债务本息计23,101.35万元;(2)对其他两家金融债权人的债务本息计约2,700万元。

    县政府组织重组,引入多方股东,助力企业盘活

    2010年11月12日,Y县委县政府形成会议纪要,确定与甲公司共同重组X集团系列公司。

    2010年11月26日,Y县人民政府与甲公司签订《X集团重组协议》,就X集团系列公司债务重组、股权重组及全面启动生产经营等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约定甲公司自愿购买X集团系列公司债权人所享有的对X集团系列公司的债权;Y县人民政府向甲公司转让X集团系列公司100%股权。股权转让对价为零,如X集团系列公司为负资产,则甲公司自愿承担资产的全部后果。同时约定,Y县人民政府承诺对X集团系列公司历史上形成的各项欠缴税费及滞纳金,由Y县人民政府负责清零。

    2010年11月28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X集团项目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通过重组运作,乙公司与甲公司共同出资、紧密合作,目标使X集团恢复并扩大生产、做大做强;重组后乙公司占新公司55%股份、甲公司占新公司45%股份。

    重组尚未完成,股东纷争先起,重组陷入僵局

    此后,甲公司通过竞买方式取得C资产管理公司对X集团系列公司的债权,逐步进行重组。重组过程中,股东之间意见相左、相互角力,致使重组遭遇障碍。

    2013年3月12日,X集团重组陷入僵局之时,X集团系列公司债权人之一Y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X集团系列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X集团系列公司破产。2013年3月25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K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税费政府清零还是企业自负?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向Y县地税局下达申报债权的通知,该局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登记表一份,申报X集团系列公司历史欠缴税款416615.15元,滞纳金599258.12元,作为破产债权,并说明了税款及滞纳金计算依据。

    人民法院对Y县地税局申报的破产债权予以确认。

     

    二、税法分析

    (一)Y县人民政府承诺清零税费不等于免除X集团系列公司的纳税义务

    我们国家政府的主导性比较强,不少人当然地认为交税这样的事情,政府可以说了算。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事实上,虽然受政府领导,也有可能会受到政府态度的影响,但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征收税款。因此,Y县人民政府虽然承诺负责清零X集团系列公司的历史欠税,但政府无权决定免除X集团系列公司的欠税。X集团系列公司仍然有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X集团系列公司缴纳税款。

    (二)Y县人民政府有义务协调X集团系列公司历史欠税事项,并承担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但这并不意味着Y县人民政府与甲公司签订《X集团重组协议》中,关于税费问题的约定无效。《X集团重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商事合同,Y县人民政府作为合同的签署方,像每一个签署合同的经济主体一样,有义务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只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但这些约定仅在Y县人民政府与X集团系列公司之间有效。

    Y县人民政府需要履行《X集团重组协议》中的约定,积极协调X集团系列公司应纳税款的交纳,X集团系列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Y县人民政府应当负担这部分资金支出。

    如果Y县人民政府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则需要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在破产程序中向Y县地税局追偿税款遭遇障碍

    X集团系列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Y县地税局作为破产债权人进行了债权申报。由于X集团系列公司仍然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因此,Y县地税局作为破产债权人,就X集团系列公司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申报债权,请求分割破产财产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本案中,还涉及税款追征期、核定征收等问题,限于篇幅暂不作讨论。)

    进入破产程序前,甲公司已经出资购入X集团系列公司对C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X集团系列公司的财产已最终由甲公司享有。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申报债权,人民法院支持从X集团系列公司的破产财产中支付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实际上相当于欠缴税款和滞纳金最终实际由甲公司负担。甲公司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在破产程序中,X集团系列公司应当以自身财产偿还对债权人的欠款;同时,也可以向债务人追讨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欠款。既然X集团系列公司不得不以自身财产负担欠税和滞纳金,那么X集团系列公司可以要求Y县人民政府向它支付这部分资金吗?

    遗憾的是,由于《X集团重组协议》由Y县人民政府与甲公司签署,X集团系列公司并不是合同主体。因此,X集团系列公司不能基于《X集团重组协议》要求Y县人民政府支付税款。X集团系列公司与Y县人民政府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就意味着,不能直接把Y县人民政府拉入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直接要求Y县人民政府支付应纳的税款和滞纳金金额。

    (四)甲公司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不能在破产程序中直接要求Y县人民政府承担税款及滞纳金。甲公司想要挽回损失,只能基于甲公司与Y县人民政府签署的《X集团重组协议》。通过与Y县人民政府积极协商请求Y县人民政府补偿甲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或者把Y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这两条路听起来都很艰难。

    不过,甲公司除了可以选择自此踏上漫漫维权路,也还有一种可能的选择。那就是,咽下这口气……哎……

    最后,要提醒各位注意的是:要在最早的交易设计环节,就充分考虑税费问题。对税费承担作出特别约定的,要考虑一旦对方违约后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预计在对方违约后很难维权,那么尽量不对税费作出特别约定,可以通过交易价格、保证金方式等平衡双方利益。

     

    作者
    • 赵琳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专业税法律师,曾就职于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税务争议解决及税法咨询服务,如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涉税刑事代理、专项税务咨询、税法顾问等。曾代理数十起税务争议案件,并为众多企业提供涉税咨询服务,服务的客户囊括世界500强、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知名民营企业等。
      微信公众号:税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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