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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笔记】支持防疫免税的操作办法来了

唐守信 /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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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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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昨晚,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2020年4号公告,明确了对支持防疫工作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具体操作办法。

    2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两份(8号公告和9号公告)公告,作出对支持防疫物资供应和鼓励防疫公益物资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昨晚,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2020年4号公告,明确了对支持防疫工作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具体操作办法。

    1.无需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自行纳税申报

    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4.已缴的税可退可抵。

    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另外,4号公告第十一条还明确,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作者
    • 唐守信 1982年12月参加税务工作
      在职研究生(法学)
      注册会计师(1995年)
      高级会计师(2002年)
      2001年创办《纳税无忧网》
      2001年入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人才库
      2002年后任某国税局征管处、税政处、检查处副处长
      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培训教材编写:2008年《纳税服务》、2012年《反避税:企业价值评估》、2015年《税务稽查》
      公众微信号:纳税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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