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笔记】支持防疫免税的操作办法来了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昨晚,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2020年4号公告,明确了对支持防疫工作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具体操作办法。
2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两份(8号公告和9号公告)公告,作出对支持防疫物资供应和鼓励防疫公益物资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昨晚,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2020年4号公告,明确了对支持防疫工作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具体操作办法。
1.无需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自行纳税申报。
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4.已缴的税可退可抵。
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另外,4号公告第十一条还明确,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