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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告2019年21号 六税一费减半不备案

唐守信 / 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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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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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所有纳税人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车船税减免都不需要备案。

    【纳税无忧提示】

    1.文件背景

    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后,31个省区市政府陆续发布了实施意见,对“六税一费”全部减半征收。

    以往上述税费减免实行备案管理。为了改进税收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2.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六税一费”减半征收仅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所有纳税人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车船税减免都不需要备案。

    【文件要点】

    1.纳税人根据“六税一费”优惠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2.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3.公告自2019年5月28日起施行。

    【文件摘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相关文件】

    1. 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作者
    • 唐守信 1982年12月参加税务工作
      在职研究生(法学)
      注册会计师(1995年)
      高级会计师(2002年)
      2001年创办《纳税无忧网》
      2001年入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人才库
      2002年后任某国税局征管处、税政处、检查处副处长
      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培训教材编写:2008年《纳税服务》、2012年《反避税:企业价值评估》、2015年《税务稽查》
      公众微信号:纳税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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