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学习笔记】财税〔2017〕90号之一
【导读】
昨天(2017年12月25日)傍晚,一件税收新文件从财政部网站流出,立即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和转发,这个新文件就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90号文件)。
财税〔2017〕90号文件的发文日期是2017年12月25日,发文的当日,就能对外公布,笔者为财政部的高效率点个赞。
财税〔2017〕90号文件共八条,规定、明确了九个事项的税收政策或税收征管规定,是一份比较重要的税收文件,这也是引起大家积极关注的原因之一。
见到文件后,笔者对其条文进行了仔细学习,并做了学习笔记。现将学习笔记分享给大家。
由于时间有限、水平有限,笔者可能对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如有官方解读,请以官方解读为准。
另外,由于笔记内容较多,笔者拟分四期分享,今天是第一期。
原文: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学习笔记
1.对条文的理解
对纳税人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同时(强调是同时)用于多种增值税项目的(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如果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执行时间是2018年1月1日。
2.条文出台的背景
此前,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对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同时用于多种增值税项目的(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有过规定。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又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不动产与租赁固定资产、不动产,尽管在法律上有区别,但其经济实质是相同的。
为了平衡购买与租赁的税收政策,解决租赁固定资产、不动产税收政策的空白,减少税收争议,降低税收政策执行风险,出台此条文是非常有必要的。
3.一点期望。
此条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发生的该事项如何进行税收处理,文件没有明确,希望权威机关能予以明确。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