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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笔记]电子等四制造业纳税人留抵现在就可退了

唐守信 / 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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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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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电子等四制造业纳税人,在9月纳税申报期就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了,无需等到10月纳税申报期申请退税。

    【内容导读】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新政策主要内容为:

    1.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五项条件的先进制造业(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业和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四制造行业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变化要点】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曾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纳税无忧梳理了两份文件,发现84号公告有三点主要变化:

    1.允许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公式发生变化,取消了60%的比例限制。

    新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2.申请退税的第一个条件发生变化,即不再受“连续6个月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限制。

    新条件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3.申请退税的周期由6个月变为1个月。即只要符合条件,每月都可申请退税。

     

    【纳税无忧提示】

    适用新文件行业的范围(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

    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1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302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304玻璃制造

    305玻璃制品制造

    306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307陶瓷制品制造

    308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30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341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342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43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344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345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346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

    347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348通用零部件制造

    349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351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352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53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54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55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56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357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358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359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1计算机制造

    392通信设备制造

    393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394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

    395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

    396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397电子器件制造

    398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399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文件摘录】

    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摘录)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官方解读】

    无。

    【相关文件】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作者
    • 唐守信 1982年12月参加税务工作
      在职研究生(法学)
      注册会计师(1995年)
      高级会计师(2002年)
      2001年创办《纳税无忧网》
      2001年入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人才库
      2002年后任某国税局征管处、税政处、检查处副处长
      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培训教材编写:2008年《纳税服务》、2012年《反避税:企业价值评估》、2015年《税务稽查》
      公众微信号:纳税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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