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笔记]电子等四制造业纳税人留抵现在就可退了
【内容导读】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新政策主要内容为:
1.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五项条件的先进制造业(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业和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四制造行业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变化要点】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曾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纳税无忧梳理了两份文件,发现84号公告有三点主要变化:
1.允许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公式发生变化,取消了60%的比例限制。
新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2.申请退税的第一个条件发生变化,即不再受“连续6个月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限制。
新条件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3.申请退税的周期由6个月变为1个月。即只要符合条件,每月都可申请退税。
【纳税无忧提示】
适用新文件行业的范围(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
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1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302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304玻璃制造
305玻璃制品制造
306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307陶瓷制品制造
308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30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341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342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43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344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345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346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
347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348通用零部件制造
349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351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352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53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54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55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56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357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358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359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1计算机制造
392通信设备制造
393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394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
395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
396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397电子器件制造
398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399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文件摘录】
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摘录)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官方解读】
无。
【相关文件】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