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新三板公司股息的个税政策继续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对原税收政策(财税〔2014〕48号)到期后的新政策进行了明确。
以下是纳税无忧学习2019年第78号公告的笔记。
纳税无忧2019年第78号公告学习笔记摘要
一、政策的延续性
此文为老政策到期后的延续政策。
二、出台背景
1.财税〔2014〕48号文件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
三、主要政策内容及操作
1.个人持有新三板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个税的征免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征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税。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
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3.税款处理过程
(1)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3)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4)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
(5)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4.其他
(1)原STAQ、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执行挂牌公司的税收政策。
(2)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此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执行财税〔2012〕85号第四条的规定。
5.适用范围和执行期间
派发股息红利的股权登记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四、相关文件
1.财税〔2012〕85号
五、废止文件号及原因
1.财税〔2014〕48号(到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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