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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业务中的法务、税务和社保处理(一)

肖太寿 / 201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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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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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建筑企业专业作业承包业务的税务管理涉及到专业作业承包业务的合法性界定;施工总承包方或专业承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的税务和社保处理;施工总承包方或专业承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的税务和社保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的合法性界定

    1、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的相关涉税法律依据分析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一款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条规定,清包工方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包人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和辅料),只采购全部人工费用;二是分包人只采购筑工程所需的辅料和全部人工费用。

    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二款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基于此款规定,甲供工程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业主或建设方买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然后分包人领用;

    二是总包买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然后分包人领用。

    三是专业分包人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然后劳务分包人领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第(一)项规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是违法分包行为”。第12条第(四)项规定:“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五)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第(六)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是违法分包行为”。基于此规定,专业分包单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是合法行为。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部分辅料和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是合法行为。但是,专业作业承包人(实践中的劳务公司)再进行劳务分包是违法行为。

    建市规【2019】1号第1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建市规【2019】1号第8条第(五)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是违法转包行为”。建市规【2019】1号第8条第(八)项规定:“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是违法转包行为。基于此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给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施工,只向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的行为是违法转包行为。

    2、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的法律界定及其与清包工分包的区别和联系

    (1)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的法律界定

    根据以上税收和法律政策分析,在税收法律视觉下,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合同是纯劳务分包的业务合同,即分包人只包人工费用,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实践中的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主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或称为包工头或班组组长;一种是劳务公司。

    (2)劳务分包与清包工分包的区别和联系

    劳务分包与清包工分包的关系是:劳务分包包括在清包工分包范围之内。即清包工合同不一定是劳务分包合同,而劳务分包合同一定是清包工合同。

    3、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业务的三种合法性界定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分析,以下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业务是合法的:

    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就其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或自然人包工头;

    二是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单位不能够再进行劳务分包,否则是违法分包行为。但是如果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单位与班组长或自然人包工头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务承包行为是合法的:

    第一,班组长或自然人包工头以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

    第二,以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班组长或自然人包工头只向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单位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扣除成本和税费后的经营所得班组长或自然人包工头所有。或者班组长和自然人包工头负责生产经营全过程活动,获得固定的劳动报酬和绩效考核奖,承包经营成果归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单位所有。

    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就其部分辅料和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或自然人包工头。

    肖太寿

    作者
    • 肖太寿 经济学博士,合同控税理论提出者
      微信公众号:xts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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