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说|且慢,留抵税额申请退还需三思!期待配套政策出台!
2018年6月2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就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相关事宜做出了明确。
国家对特定行业实行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政策,是基于此类企业的留抵税额(前期投入远远大于产出,因购进资产、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远远大于销项税额而产生)在短时间很难被抵扣而推出的。
我们知道,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长期存在大量的留抵税额,相当于资金趴在账上,没有任何哪怕是一丁点的存款利息回报,也不可能用留抵税额偿还负债。该政策则可以向企业释放资金流,把企业的“死”资产盘成“活”资产,缓解实体经济的资金压力,确实是一个重大利好。
据说,很多企业都准备好账号收钱了……且慢!看完下面的分析您在作出决定。
企业申请留抵税额退还,相当于把前期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额退回给自己,不属于政府补助,不确认收入。应该在收到退还留抵税额款项的当月,根据退还的数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纳税申报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行“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会计核算分录可以为(是否应该另设科目核算可以讨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退还留抵税额的结果就是减少了企业未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形成未来期间(某个增值税申报期或者若干申报期)应纳增值税的增加。这部分增加的应纳增值税额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将会是企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的隐形成本。
我们期待配套政策的出台!
我们注意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2月24日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7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17号文可以理解在计算“一税两费”时承认退还的进项税额的存在,但17号文仅仅适用于集成电路企业。
我们期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能及时出台和17号文性质相同的政策,惠及本次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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