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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最新28号公告解读)

赵琳 / 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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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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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针对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易发争议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统一执法口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针对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易发争议的问题,统一执法口径。具体扣除规则如下:

    一、明确税前扣除应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原则

    秉承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税前扣除原则,《办法》再次明确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也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原则。即便取得了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如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原则,仍然不可以税前扣除。

    如很多企业将私人消费计入企业账等情况,不符合关联性原则,仍然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明确可以税前扣除的凭证规则

    (一)大部分情况下,只能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真实发生的企业经营成本费用,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这一问题曾经引起广泛的探讨。现在,总局给出了定论。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只能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

    1、在境内发生的支出;

    2、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3、交易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全面营改增后,企业进行的绝大部分交易都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并且企业交易的主体大多为增值税纳税人,那么凭发票扣除也就成为了一个普遍原则。

    实践中,很多增值税应税项目往往不开具发票,如有的银行在取得贷款利息时只提供利息结算单。这些支出在进行税前扣除时很多也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可。新规实施后,企业面对这类情况时处理应当引起注意。

    (二)特定情况下,可以收款凭证及企业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往,如果交易对方是零散的个人,往往难以取得发票无法税前扣除。《办法》针对类似情况给出了一个解决方案。

    《办法》第九条规定,交易对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指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的情况)时,除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情况以外,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也可以做税前扣除。

    要求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规定可以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税前扣除的情况仅限于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仍会遇到障碍。另外,一旦企业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入账,相关资料便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取得。相较于以往小额零星交易大多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依法纳税。

    (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取得发票仍可税前扣除

    《办法》将税前扣除项目分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及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情况。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原则上凭发票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则在未能取得发票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凭其他合法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四)几个主体共同发生的支出,可以分摊扣除

    新规出台前,几个主体共同发生支出时,如果只能取得一份发票,那么通常由一个主体进行支付,发票在一个主体扣除。其他主体采用私下账外支付等方式分摊实际发生的支出。更为普遍的情况是关联企业间的共同支出。受扣除凭证要求的限制,除了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分摊成本的企业以外,大量关联企业间进行的共同支出通常只在一个企业进行税前扣除。这一方面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不符,另一方面也让取得发票进行税前扣除的企业实际上扣除了并非自身发生的支出,面临税务风险

    《办法》规定,几个主体发生的共同支出可以分摊扣除,取得发票的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支付未取得发票的企业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前分摊扣除共同支出在确定各主体分摊金额时,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也就是说支出的分摊应当比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的通常情况进行。

    三、细化了补开、换开发票和凭证的程序,明确无法取得合规发票和凭证时的扣除规则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发现并告知企业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的,企业应当在60日的期限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外部凭证,否则相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除此以外,企业自行发现并补开、换开以前年度的发票、凭证,仍可以追补到支出发生当年进行税前扣除,追补期限不超过5年。

    另外,《办法》对于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情况如何税前扣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企业可以凭借下面三项资料证实支出的真实性,进行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同时,企业也可以提供如货物运输证明、货物出入库凭证、会计核算记录等资料辅助上述三项资料证实支出发生的真实性。

    值得注意的是,因前述情况导致企业无法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票时,企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仍有障碍。企业仍需在交易时加强对交易对方的资质审核,避免发生此类情况。

    赵琳

    作者
    • 赵琳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专业税法律师,曾就职于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税务争议解决及税法咨询服务,如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涉税刑事代理、专项税务咨询、税法顾问等。曾代理数十起税务争议案件,并为众多企业提供涉税咨询服务,服务的客户囊括世界500强、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知名民营企业等。
      微信公众号:税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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