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研发投入不达"标",已享优惠将补缴
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与一般企业相比,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力度是蛮大的。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授权,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制定了两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分别于2008年1月1日和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研发投入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必要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投入的要求
2008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在研发投入方面,2016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改为“不低于5%”(降低了1个百分点)。
二、认定高新后研发投入不达标的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怎么办?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不达标的,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何处理,两个版本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尽管处理过程不同,但处理结果是一样的,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2008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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