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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收立法工作安排及看点

赵琳 /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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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立法
  • 税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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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解读2018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

    今天,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2018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笔者结合近期对相关税种立法的讨论以及两会上的官方信息等,对2018年的税收立法工作做一些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提高个税起征点和增加扣除项目是当前个税的热点问题。个税起征点将是5000?7000?还是10000?教育、医疗等专项扣除项目将如何扣除?

    另外,在个税征收模式转向综合计征的呼声下,本次修改是否会在个税征管方式上做些准备也值得期待。

    时间表:

    力争年内完成部门内起草,及时上报国务院。

    二、契税法、土地增值税法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下,契税法、土地增值税法的立法工作被纳入2018年的立法工作计划。除了将这两个税种上升为法律外,两个税的征收方式、税率等是否会有大幅修改?按照房地产税改革税总体思路,将降低房地产在建设交易环节的税费负担。契税和土地增值税作为建设交易环节的税收将如何调整,这两部法律的立法是否会考虑如何与目前热议的房地产税改革相衔接的问题值得期待。

    时间表:

    契税法,力争年内完成部门内起草,及时上报国务院。

    土地增值税法,2018年进行立法研究,争取尽早形成一定的立法成果。

    三、消费税法

    消费税立法工作早已启动。财政部在2017年底曾公开发布的《关于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征询意向公告》,希望聘请咨询机构,就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内容开展研究,提出我国消费税法和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建议,以及消费税在我国税收制度中的定位和作用等建议。

    消费税立法的难题主要是其在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环节三个方面仍没有形成共识。

    目前,有关消费税的立法建议包括:(1)依法调整征税范围。如可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及服务纳入征收范围,将一些社会普遍使用的产品等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从应税品目中剔除;(2)合理调整征收环节。对目前已经具备条件的消费品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摩托车、小汽车和游艇;(3)厘清不同税目的征税范围,避免重复征税。

    时间表:

    力争年内完成部门内起草,及时上报国务院。

    四、关税法

    全国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将下调汽车、部分日用消费品等进口关税。关税下调的具体时间尚不确定。如在《关税法》出台前下调,程序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相反如在《关税法》出台后下调税率,需要经过人大立法程序,耗时较长。

    时间表:

    力争年内完成部门内起草,及时上报国务院。

    五、资源税法

    我国资源税自1984年开征,历经多次改革。特别是自2011年11月启动到2016年7月全面实施的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构建了税收与资源价格挂钩的自动调节机制,规范了资源税费关系、理顺了国家与资源开采者的收益分配关系,形成了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资源价值规律的资源税制度。

    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后,资源税立法提上日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17年11月2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表:

    力争年内完成部门内起草,及时上报国务院。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根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工作部署,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有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立法配合改革步骤,被列入2018年立法工作安排。

    时间表:

    力争年内完成部门内起草,及时上报国务院。

    七、印花税法

    在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期间,工商联提交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提案中建议取消印花税。然而,财政部仍将起草印花税法列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看来至少目前并没有取消印花税。

    时间表:

    力争年内完成部门内起草,及时上报国务院。

    2018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原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财政立法的及时性、协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充分发挥财政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2018年财政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以下几个方面有序开展立法工作:

    一、力争年内完成契税法、资源税法、消费税法、印花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关税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内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力争年内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二、积极开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转移支付条例、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或修订工作,适时上报国务院;开展财政预算评审操作规程等部门规章的起草工作,适时发布实施。

    三、对土地增值税法、政府采购法(修订)、政府债务法、国家金库条例(修订)、财政资金支付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财务通则(修订)等部门规章进行立法研究,争取尽早形成一定的立法成果。

     

     

    作者
    • 赵琳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专业税法律师,曾就职于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税务争议解决及税法咨询服务,如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涉税刑事代理、专项税务咨询、税法顾问等。曾代理数十起税务争议案件,并为众多企业提供涉税咨询服务,服务的客户囊括世界500强、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知名民营企业等。
      微信公众号:税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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