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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租用个人设备挂靠租赁公司开发票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

肖太寿 / 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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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风险
  • 增值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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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租赁公司和建筑企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必须采用以下应对策略:租赁公司租用项目部自然人的建筑设备,然后再转租给建筑企业,租赁公司就可以向建筑企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全面营改增后以来,为了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实现少缴纳税的目的,许多建筑企业在项目工地上租用自然人的建筑设备,往往通过挂靠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租赁公司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成本,并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具体操作流程如下:第一,建筑公司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第二建筑公司将租金通过公对公账户转账;第三,租赁公司开具17%的增值税租赁发票给建筑企业;第四,租赁公司扣下税点后,将剩下的钱提出给予项目部租用自然人建筑设备的承租方(一般是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或工头)。这种挂靠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在税法上有没有税收风险呢?如果有税收风险又如何进行规避呢?具体论述如下。

    (一)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条件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满足“四流或三流”合一的条件。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劳务流)。这四流中的合同流和物流(劳务流)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假合同流或假物流。也就是说,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为物流或劳务流中隐含了合同流)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的条件,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二)挂靠租赁公司开具租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租赁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流)、收到了建筑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租赁款(资金流)、租赁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流)和租赁公司与建筑公司结算租赁劳务款(劳务流),虽然符合“四流合一”,但是由于该租赁设备是建筑企业项目部租用自然人个人的建筑设备,而且建筑企业挂靠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根本不是租赁公司拥有的自己的设备,在租赁公司账上没有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没有“累计折旧”的会计核算记录。因此,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质上与租赁公司提供的租赁服务不符。也就是说,租赁公司没有提供租赁服务而代项目部实质出租人——自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企业进行抵扣。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税收法律风险应当策略

    基于以上税收法律风险分析,租赁公司和建筑企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必须采用以下应对策略:租赁公司租用项目部自然人的建筑设备,然后再转租给建筑企业,租赁公司就可以向建筑企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肖太寿

    作者
    • 肖太寿 经济学博士,合同控税理论提出者
      微信公众号:xts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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