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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的10大误区,很多会计干了好几年都没有完全搞清楚!

税来税往 / 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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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报指南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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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都会的请举个手!

    误区一

    预缴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是不是申报的时候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如果这么想就大错特错了!

    此处的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很明显,要填写账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成本呢=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利润总额完全和这两个不是数学上的计算关系,是要和利润表里面的利润总额一致。

    因为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申报表里。

    误区二

    预缴表营业成本含期间费用

    预交申报表确实让很多会计比较迷茫,大家看利润表习惯了。看到利润就是收入、成本、费用等,但是预交的时候的成本是不能不包含三项费用的。

    此处的成本就是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误区三

    “利润总额”就是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预缴嘛!不就是直接按照利润总额乘以税率,然后多交少交的,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再清算吗!

    这就完全理解错误

    目前这个所得税预交报表而言,对于很多企业而言,难度不亚于汇算清缴。

    预交申报表里面的利润总额仅仅是一个基数,还是需要调增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等的。

    误区四

    企业所得税预缴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不仅仅是年度汇算清缴可以弥补之前年度亏损,预交的时候就可以了。

    例如一家企业2017年1季度利润总额100万,但是2016年度公司亏损了80万。那1季度预交的时候,如何填报呢?

    第8行本期金额填列80万,第9行本期填列20万元。

    误区五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能弥补本年度亏损!

    其实乍一问,很多人总感觉有点问题,但是往往说不出问题在哪里!

    预交申报表不是预交就仅仅就这个季度进行预交的。假如申报表里面如果2017年一季度亏损40万元,二季度利润总额是50万,那么二季度预交的时候是需要看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50-40=10)万元进行预交的。

    误区六

    未取得发票的不能在预缴前扣除!

    虽然税务主要是以票控税,但是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如果没有取得发票账务上进行预提的,还是可以进行扣除掉的,这个和汇算清缴有点区别!比如计提的工资没有发放、结转的成本还没来发票,这些预交的时候都可以扣掉!

    PS:

    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2016年度的成本费用发票只要是上一年度进行了账务计提,只要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也是可以扣除的!关键是你要进行掌握计提!!

    请误区七

    房地产企业没有利润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周期长,短期内很难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税务上不可以等待企业确认收入进行预交所得税的。

    房地产企业企业的所得税预交重点就在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误区八

    当年设立的分公司需要到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设立的分公司是不用在当地预交所得税的!

    ps:

    公司现在要成立一家异地分公司主要就是搞一下研发机构,也不准备开发票等,听说开立分公司后要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是不是解决了一个大家的心病啊!

    实操中,只要是在分公司不领取发票的话,是可以不就地预交的,这样就可以解决很多高科技企业不同地方税率不同的问题了!

    误区九

    小微企业预缴时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在所得税预缴的时候,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了!而且,我们在这里提醒小微企业注意:

    1季度预交的时候,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可能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上一季度是什么,这一季度也同样是什么,不用再做考量了!

    误区十

    预缴不准确也没什么大事!

    目前中国的税务征管确实存在这样的一个误区:增值税买卖发票管理很严格,大家都害怕。但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有明文规定的:

    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情形,按照偷税处理;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情形,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预缴所得税有问题,也是偷税处理!

    税来税往

    作者
    • 税来税往 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审计师,财税实战派专家。目前担任大型互联网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曾在大型税务师事务所所担任高级经理。 对企业的财税管理具有实战经验,擅长税务筹划、规避企业税收风险等企业疑难问题的的解决。 理论联系实际,贴近实务,注重实效,喜欢与财税人交流棘手财税问题的解决思路,获得各地学员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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