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分析】环境保护税开征前还有四项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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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机制、调试征税信息系统、交接纳税人资料、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等。
《环境保护税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环保税是现行的环保费的平移。
一、环境保护税的特点
1.【纳税人】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
2.【征税标的】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3.【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排放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4.【征收机关】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5.【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按季申报缴纳或按次申报缴纳。
6.【税费关系】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二、开征环保税前要做的工作
1.国务院批准或颁布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
2.税法对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等,由各省(区、市)按法律程序确定和报批。
3.税收征管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机制、调试征税信息系统、交接纳税人资料、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等。
4.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确保征管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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