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号”文件,看上去很“美”
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文件对“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新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有助于国民对该文件的理解,在公布文件的同时,配发了《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一、“101号”的三个新政策
“101号”文件共有6条,对三个政策进行明确:
1.对非上市(含新三板)公司的员工取得股权激励政策
对非上市(含新三板)公司的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所得,在同时满足7个条件(条件很多)和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情况下,由过去的两道个人所得税改为一道个人所得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上市公司的员工取得股权激励完善政策
对上市公司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时,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原来是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上市公司是两道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所得税政策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投资环节所得——评估增值部分在5年内分期纳税和转让股权环节所得分别交纳所得税),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只在转让股权环节所得交纳所得税)。
二、对“101号”的分析
“101号”看上去很美,但问题也颇多。
一是政策存在不公平性。同样的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的员工可选择一道税,上市公司的员工就需缴两道税。
二是对非上市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征一道税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规定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相悖。
三是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漏洞太大,会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高估术成果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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