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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软件服务模式中的税收收入性质界定及协定适用问题--美国§1.861-18条款的借鉴随着软件销售和服务模式的不断创新发展,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面临着更多的挑战。本文从美国§1.861-18条款的借鉴入手,对新兴软件服务模式中的税收收入性质界定及协定适用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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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辨析--三种法律关系的差异梳理基层税务机关千万不要再坚持那种错误的观点,似乎只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才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一定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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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终结篇--对“税法起草与设计”方法论的一点感悟税法的整个起草、设计到落地实施的过程就是一个“道术结合”的过程。以个人看来,中国目前税法更欠缺的就是这些针对“术”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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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十七)--B2C下跨境劳务增值税处理的一般规则处理原则1:对于体力型劳务,以劳务的实际提供地作为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地的界定标准。处理原则2:不属于处理原则1中的劳务,则以劳务消费方的经常居住地作为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地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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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十六)--MLE下“再分配法”(Recharge method)的界定相对于前面两种方法,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再分配法” (Recharge method)的实施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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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十五)--MLE下“直接使用法”与“直接递送法”的界定当跨境劳务的接受方在多个国家地区有生产、经营场所时,该如何界定该跨境劳务的生产、经营场所呢?总体来看一共三种方法:直接使用法、直接递送法、再分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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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十一)--单一主体下跨境劳务增值税主规则检验案例一:两个独立主体间的跨境增值税劳务提供与消费;案例二:两个独立的跨境增值税劳务合同(涉及三个独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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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十)--跨境劳务中“商业协议”的界定我们在确定何为构成界定增值税跨境劳务的商业协议时,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去穷尽各种可能构成符合跨境劳务增值税界定条件的商业协议的形式,只要这类协议包含我们用于界定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地的相关要素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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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八)--“目的地规则”落地兼谈“proxy”中文翻译问题“目的地原则”导出的结论是,跨境劳务应该在实际消费地征税。但是,由于劳务的无形性,实际消费地往往无法被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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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九)--何为“实际消费地”的合格代理变量(proxies)用实际生产经营地这个变量来作为实际消费地的代理变量,肯定很合适,他实现了目的地征税的原则,从而具有税收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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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七)--“来源地(origin)规则”VS“目的地(destination)规则”重点就要分析国际贸易增值税征税规则,究竟是采用“来源地规则”(the origin principle)还是“目的地规则”(the destination principle),它们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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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六)--“国际增值税指引”背景介绍0ECD在2014年发布国际增值税指引(International VAT/GST Guidelines),该指引给了我们逻辑一致、便于执行的原则和操作办法,实在是我们解决跨境劳务增值税问题的必备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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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五)--“营改增”后跨境劳务的政策与征管现状“营改增”后我们对于跨境劳务增值税规则所做的一些补救措施,这些措施效果有如何,从而为我们正式导入OECD国际增值税指引打个前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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