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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税前扣除通讯费 真的很难手机号属于员工的报销通讯费不得税前扣除;企业统一购买话费充值卡如不为本企业手机号充值则不得从税前扣除;手机号属于企业的,其发生的合理的通讯费可以税前扣除;给个人发放的通讯费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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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免税 就是这么神奇 就是这么傲娇个人所得税法种的福利费到了实施条例变成从提留的福利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但是这个生活补助又不能是那种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又被155号文进一步解释为从提留的福利费种支付给特定情况特定人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税法就是这么神奇!税法就是这么傲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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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不会要求你汇算清缴即使是在新的所得税法施行以后,综合所得仅仅是必须按年计税,税法也没有强调必须汇算清缴,必须纳税申报。这里还是有很多细节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予以规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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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恐慌 国家严禁自行对社保欠费集中清缴近期以来,社保谣言此起彼伏,造成了很多企业的恐慌。有的企业恐慌是因为自身确实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也有的是企业财务学艺不精一有风吹草动就信心为真风声鹤唳。甚至出现了一个所谓的“湖北老河口一家企业被追征十七年的社保案”,其实说白了就是一个大大的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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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政策,大家稍安勿躁全年一次性奖金这个政策既可能保留或者给与一定的执行过渡期,也可能会彻底取消。考虑到2019年元旦后综合所得按年计税,而全年一次性奖金实行单独计算,没有考虑综合计税的特点,确实存在调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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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手续费会计核算科目终于明确了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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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到底是个大概念还是小概念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修改为经营所得,概念体系面临再次调整。是继续维持小的经营所得的概念,不包含所谓的其他性质的所得;还是维持一个大概念体系的大的经营所得的概念是一个必须作出清晰界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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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为啥你发的修改后个税法的全文没有提及10.1的规定这一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修改面达到80%,原税法15个条文只有三条没有修改,修改后增加到22个条文。如果当初直接采取修订草案的方式直接修改税法原文,连同施行日期那一条一并修改,就不会出现上面的尴尬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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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的变化 不是名称改变这么简单股权投资相关活动对这些企业来说就是其经营活动,但是这类经营活动与实施条例列举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所得已经相去甚远。从这个角度来说,确实需要对经营所得重新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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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费解 经营所得的计算规则没有变化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目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生产经营所得此前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这一次修改将其改为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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