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令人费解 经营所得的计算规则没有变化

王骏 / 2018-09-04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目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生产经营所得此前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这一次修改将其改为经营所得。

    令人费解 经营所得的计算规则没有变化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目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生产经营所得此前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这一次修改将其改为经营所得。

    在一审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笔者在全国人大网站建议将该项修改为: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其他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的描述其实是借鉴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表述方式。这样的建议没有被接受,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也是有类似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可见,全国人大在审议个人所得税法的过程中,是坚持了原来的做法。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