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兜文件延续,重三叠四的希望
近期,财税人应该已经习惯了税务文件的批量“零售”,这不,今天(9月4日)又拎回家一兜。但今天拎回家的这一兜政策,一共5个,大部分是2019年的政策,2021年本应到期,被2021年初的6号、7号两个公告“批发”延续执行到2023年底。这些历史上一般执行期间为3年的政策,如今以批量零售的方式不断释放出来,并且执行期限无一例外的延长到4个整年度,应该说,对政策的稳定性、执行纳税人的新任性、后续运行的稳定性,都有了非常大的提升。
今天这些政策实话实说,有点散,不像前两天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那么成体系。不过还是有值得总结总结的必要,一方面任何一个政策出台的背后,都是征纳双方的一次机遇,就如这次的政策,有普适的,有针对性的;另一方面这些政策的共同点都是“优惠政策”,并且如前所述释放了连续4年的红利,不得不说还是给了我们“重三叠四”的希望的。所以,简单说两句。
36号公告,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适用范围最窄,但也最奇怪,因为这个事项的资源税优惠15年出台,20年废止,这次忽然以5个月+4年为优惠周期,二哥猜可能和一些地域性经济诉求有些关系;
37号公告,对特定范畴设备、器具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优惠,适用范围最广,目前已经是第三次延续,应该说没有太多的政策执行和理解的门槛。少数需要提示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不要滥用“净残值”、关注反向税会差异,以及要考虑亏损周期等等;
38号公告,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的特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全文复制站忒了2019年60号公告。所以执行和理解门槛基本没有。存量企业可继续享受,增量企业需要认真领悟。特别是如果之前没有适用过,或者已经在享受政策但心里没底的,再认真学学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
42号公告,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的增值税、房土税的特定优惠。基本是全文复制粘贴2018年120号。但实打实的讲,这个文件虽然有门槛,但政策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到底哪些是国家级的可以享受,哪些是省级的就可以,这些东西一般搞财税的真的弄不明白,第三方资质值得关注;
41号公告适用范围应该算是最窄了吧,对满足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看了看,需要的都是部委认可的研发机构,但全额退还增值税且不造成增值税链条的断裂,这不管咋说都是真金白银的从国库里掏钱,所以能适用的,特别是那些高校的财务大佬们,该关注还是得关注。还有一些大厂,其实自己是可以考虑整合一下自身的研发资源,并且努力在特(KAI)定(MING)的省份和地区,努一努这个国家级“中心”并且相应的享受真金白银优惠的。
总之,批量“零售”比单品“批发”政策,读着更有味道,思考也更真实。税务的高考永不落幕,二哥的思考时有时无。
此致,敬礼,礼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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