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近期收到读友“way”的私信留言,具体内容如下:
“马教授,小弟学艺不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已经颁发有一个年头多了,但对于其中的第一条“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这部分处理一直心存疑问。
如何理解:试运行产出的产品对外销售的收入和成本不再以净额冲减在建工程账面价值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我的困惑主要来源于两点:
1.固定资产准则第八条,试运行产出的产品成本费用都应属于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不应该相应增加资产的价值吗?同理销售收入冲减资产价值。
2.资产减值准则中,评判资产是否出现减值迹象可以通过资产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个指标判断。
试运行产出产品是否就能代表着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若如此,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实质上应是资产未来能产生的现金流量一部分,如果这部分的净额不冲减(增加)资产价值,后期做资产减值测试是否会收到影响?”
老马在这里首先感谢读友way的信任,也为其认真思考和钻研的精神点赞。以下是老马对读友way所提问题的思考和判断,之所以在《会人会语话准则》中推出,就是想引发更多同行的思考。
老马的个人观点如下:
15号解释与固定资产准则之间的差异,体现出准则制度部门对同一交易事项确认与计量规则路径选择上的变化,就我个人而言,我更认同15号解释的处理规则。理由如下:试运行期间所发生的事项并非是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必不可少的,而属于对固定资产是否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检验。从实务层面而言,如果准许将试运行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或收入计入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但对试运行期间的长短或者试运行期间的产出很难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量化标准,如果无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标准,就有可能被企业加以滥用,并导致企业接受社会审计时,出现缺乏判断标准的职业判断层面的争议。此外,15号解释所确立的确认与计量规则,也有助于缩小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至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的计算,与固定资产的试运行期间是毫无关联的,因为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算是在期使用期间的持续且反复的过程,而且每一时间节点均是面向期未来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