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方与被合并方股东相同,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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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甲公司的股东是A、B、C、D、E五人,乙公司的股东也是A、B、C、D、E五人。
现在甲公司发行股份给A、B、C、D、E五人收购乙公司100%股份。在本次合并前,A、B、C、D、E五人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同。
政策依据一:20号准则第五条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定义包含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后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二是该最终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通常指一年以上)。
分析:证监会会计监管规则第1号对20号准则第五条进行了补充解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强调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合并前后最终控制方不变”。
假设合并前后,甲公司乙公司都受某一位投资者的控制,则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另外,比如甲公司乙公司都受相同的投资者组合共同控制也属于同一控制。
由于上述案例中,合并前A、B、C、D、E五人在甲乙公司股权比例不一样,很可能甲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同,导致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合并后享有控制权的投资者与合并前不一样,这种情形不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本文得益于与徐峥老师的讨论并受到启发,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