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领读]7号准则第1条到第4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7号准则制定根源】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指受益金额不能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表现】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换的双方均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或换出】
【补价,《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和注会教材以不到25%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边界】
【计算补价金额要考虑增值税,但是由于增值税属于代收性质,所以计算补价比例不考虑增值税。例:A公司以不含税价1000万元的房屋交换B公司不含税价990万元的存货,房屋增值税9%,存货增值税税率为13%,如果A公司房屋在市场出售,可收取价税合计1090万元,B公司存货在市场出售,可收取价税合计1118.7万元,双方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补价28.7万元(1118.7-1090)。在计算补价比例时,不考虑增值税,为A公司收取B公司补价10万元(1000-990),A公司计算补价比例=收取不含税补价10万元/换出资产公允价值1000=10%,B公司计算补价比例=支付不含税补价10万元/(换出资产公允价值990+支付补价10)=10%】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换出存货按照收入准则确认和计量,不是一般意义的公允价值计量】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特殊地带,特殊准则】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特殊地带,特殊准则】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相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特殊地带,特殊准则】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尤其是交换不公允,属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利益输送,属于权益交易行为】
第二章 确认
第四条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
(一)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二)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独立判断换入资产的确认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理论上说,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点可能不一致,该如何处理呢,看下一条】
第五条 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尚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同时将交付换出资产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
【得了别人的东西,没有将换出资产交付给与对方,作为负债处理】
(二)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的同时将取得换入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交付义务已经履行,没有取得换入资产,挂账为一项债权性质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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