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领读]6号准则第12条到第15条,无形资产初始计量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成本时间范围是达到预定用途,逻辑关系是与无形资产形成预定用途具有必要性,同时不包含差旅费等期间费用】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本条似乎没有说明是依据合同付款额和现值求利率,还是根据合同付款额和利率计算现值。一般处理是比照现金购买价款作为现值,用合同付款额及现值计算利率,再按实际利率法计算融资成本,该融资成本符合17号准则资本化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四条讲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第九条讲开发阶段资本化条件】
【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具体区分,以及满足开发阶段资本化5个条件的具体识别属于会计估计,因此,按照会计估计未来适用法处理原则,满足资本化后对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得追溯调整到无形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不公允的除外,其实就是认公允价值】
第十五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特殊业务背景下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相应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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