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领读]6号准则第1条到第11条,无形资产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制度根源】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 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 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无形资产不包含商誉】
(三) 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本条主要指明,部分特殊资产虽然也没有实务形态,但是不适用本准则,有专门准则规定】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满足无形资产概念需同时满足三个特征:可辨认、没有实务形态、非货币性】
【非货币性指受益金额无法确定】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 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对可辨认的解释,简单理解,就是可以用于单独转让,本条将无形资产与商誉区分开来,商誉不能单独转让】
(二)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购买的专利属于合同性权利,经申请而授予的专利属于法定权利】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 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 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基本准则资产确认条件具体运用】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需要考虑寿命期内各种因素,“寿命期”是考虑的时间范围,“各种因素”强调考虑的全面性,不要遗漏,起码不能遗漏重要方面,并且强调“明确证据支持”,就是不能臆想,不能无根据的猜想。在实务中,有的利益主体用没有使用价值的,如境外淘汰技术等,用于转让,出资,导致经济利益非正常转移,在具体确认上,势必违背本条规定】
第六条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 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二)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不满足资本化,即费用化,上述(一)和(二)正是资本化的情形】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研究,属于探索性质;开发,属于有方向的实现路径。在实务中,如何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属于会计估计范畴】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研究阶段支出不符合资产概念或确认条件,不能资本化,也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运用】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是说开发阶段就能资本化,开发阶段要满足上述5条才能资本化】
【前4条综合起来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5条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外购开发项目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成本无法可靠计量,因而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
【实务中还要注意,有的无形资源,企业不能控制,所以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比如“客户名单”,再如管理者的特殊才能等,都不能为企业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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