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领读]4号准则第14条-20条,固定资产后续计量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不计提折旧的情形: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②没有提完折旧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③资本化更新改造固定资产属于在建工程状态,不提折旧④符合持有待售条件转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不计提折旧】
【如果找不到不提折旧的制度依据,一律计提折旧】
【注意和所得税法的折旧规定不要混为一谈】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理论角度:残值要考虑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处置利得】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合理估计,属于会计估计性质。实务中存在根据集团公司制度规定而在整个集团采用相同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比率等,可能违背准则规定的“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尤其是集团内各公司使用情况,客观环境有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比如一家子公司的车辆主要在城际高速路上运输标准化工业产品,而另外一家子公司的车辆在乡村道路运输腐蚀性化学品,很难将两家子公司车辆折旧年限用集团财务制度予以统一,这样处理也可能破坏子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类似的会计处理不当主要是混淆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概念,会计政策可以统一,而统一会计估计在理论上是存在“硬伤”的】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属于特殊寿命,与折旧方法之工作量法挂钩】
【无形损耗指经济性贬值,随着时代进步,落后设备虽然物理形态没有损坏,但是没有了使用价值。使用寿命需要考虑无形损耗因素】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根据“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比如,买一辆车作为炫耀性消费,采用加速折旧比较合适,用于“代步”,使用量均衡,可用平均年限法,使用不均衡,采用工作量法比较合适】
【注意:官方已将“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改为“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因为有人扣字眼,认为预期实现方式意味着折旧额可以和收入挂钩,财政部在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明确指出,不许将折旧金额与收入挂钩,在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注意:折旧方法,属于会计估计,不属于会计政策】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月,最小会计期间】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既然是会计估计,就得根据最新情况对估计进行重新判断,才能符合客观现实情况】
【会计估计变更,根据28号准则,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不得追溯调整,因为会计估计是根据当时情况作出最佳判断,不意味着以前的估计是错误的,所以不能追溯调整】
【如果以前期间滥用会计估计,则属于会计差错,根据28号准则,用追溯重述法进行跨年会计差错更正】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根据目前准则体系,采用历史成本为基础的后续计量,都要考虑减值。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除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外,都不考虑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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