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领读]4号准则第7条-13条,固定资产初始计量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历史成本,即实际成本,可以代表取得时的公允价值】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时间方面: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内容方面:形成固定资产预定使用的必要性。比如操作培训费和固定资产本身的预定使用状态无关(和操作人员技能相关),不能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专业人员服务费和固定资产本身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相关,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所有会计分配,都强调逻辑上的合理性,外购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关,故而以单项资产公允价值为分配依据】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计算原理:已知因素“付款额”和“利率”,求未知因素“现值”,以现值为固定资产成本。利率的确定:比照企业同等条件下融资成本】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时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内容:要有形成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性】
第十条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一年以上安装或建造时间,占用借款利率可以资本化,具体按照17号准则《借款费用》执行】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其实就是认可“公允价值”】
第十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注:根据租赁准则确认的租入资产,按照新租赁准则,称为“使用权资产”,不再纳入固定资产核算,使用权资产核算按租赁准则执行,与固定资产核算原理有相通之处。但使用权资产通常应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企业也可以选择自租赁期开始的下月计提折旧,这一点与固定资产不一样】
第十三条 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理论来源:或有事项准则。将弃置费折现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除了满足或有事项准则关于预计负债的界定外,还能将大额弃置费在资产使用期间分摊计入成本费用,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参见文章:固定资产弃置费的会计原理】
【弃置费通常指根据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一般性清理支出作为固定资产残值抵减因素考虑,不作为弃置费考虑】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