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领读]4号准则第1条-6条,固定资产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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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准则制定渊源】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及生产性生物资产有专门准则。但是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房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上存在共通之处】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提示:房屋及土地出租、以及融资租赁适用投资性房地产及租赁准则】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工作量属于特殊寿命形态,和折旧方法工作量法挂钩】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理论来源:基本准则资产确认条件】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否则折旧计提将无法正确处理】
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后续支出能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及提升性能的,予以资本化处理,否则费用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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