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投出资产,注会教材与应用指南行文思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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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第十三条:“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这就是权益法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顺流逆流交易未实现内部损益抵消的准则依据。
那么,投资方向被投资方投出资产,是否属于顺流交易?这种情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兴趣者可以翻阅21年注会会计教材425页“通常情况下……”一段。
作为非货币性交换,投资方向被投资方投出资产,理当属于顺流交易。这个结论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之《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中得到印证,其中有一段话:“①对于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
从应用指南这段话可知,无论被投资方是联营还是合营企业,向被投资方投出资产与向被投资方出售资产一样,作为顺流交易抵消内部未实现损益。
然而,注会教材(以21年为例),行文思路并非这样,注会教材94页和95页分别用(1)和(2)阐述出售资产的逆流与顺流交易。
注意,注会教材94页和95页的(1)和(2)不包含投出资产的情形,然后在96页(3)论述投资方向合营企业投出资产的处理原则,实际上也是比照顺流交易处理的。
按照注会教材行文思路,就出现一个问题:莫非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投出资产就不按照内部交易抵消未实现损益了吗?
对于注会教材编写思路,不做猜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处理,因为从道理上说,投出资产也是顺流交易,非因对方是合营还是联营的身份,是基于交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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