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产品也可能是时段义务,服务提供也可能是时点义务
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读:
1、收入准则把履约义务分两种,时段义务和时点义务。基本判断逻辑是:不属于时段义务,就属于时点义务;
2、什么是时段义务,就是第十一条三种之一,达到一种情形叫时段义务,否则都属于时点义务。因此,读不懂第十一条,不仅不明白什么是时段义务,也无法准确识别时点义务;
3、第十一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这是最抽象的,指的是服务,但是不是任何服务都满足这个条款。按照财政部官员做准则培训解释,这一条的意思是:如果合同换供应商执行,新供应商可以在老供应商基础上继续执行,才算满足这里的第十一条(一)。
举例:一家北京公司请船运服务企业将货物从天津运到海南,如果运到上海换其他船运企业,只需要继续从上海运到海南即可。这就符合“新供应商能在原来已执行基础上继续执行”的要求。也就是准则“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意思。
因此,第十一条(一)可以做一个测试:“假设更换供应商测试法”,如果新供应商可以在原基础上继续执行,则通过测试,可以作为时段义务。
有的服务是不能通过“更换供应商测试”的,比如开发软件这样的智力服务,供应商不同,思路不同,更换新供应商很难在原来已执行基础上继续执行。
4、第十一条(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这个最典型就是建筑业,修房一尺高,这一尺高的房屋属于甲方拥有并控制,修房一米高,这一米高的房屋属于甲方拥有并控制,可以想象建筑公司一块砖一块砖的往上添加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从砖头变成房子过程中控制权在逐渐转移的过程。
这一条需要注意把握控制权的概念,“主导权+经济利益”同时转移,才算控制权转移。
例:注册会计师A给一家军工企业做项目,军工企业为了保密需要,要求用军工企业的电脑做底稿,不得将任何数据资料带出厂区。
问:军工企业能控制在建商品吗?
答:不能,军工企业对正在进行中的底稿有主导权,但是这种底稿不能给对方带来任何经济利益,所以未完成的底稿,经济利益没有转移,不符合准则关于控制权转移的概念。
5、第十一条(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这一条准则原文做了解释,在此举例:
某公司给企鹅公司生产“企鹅形状”卡通吉祥物,合同约定,当企鹅公司违约,生产商可以就完工量收取“成本+合理利润”的补偿。
这个案例就满足第十一条(三)的两个要件:1、不可替代性;2、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属于时段义务。
从上述案例看,销售产品也可能是时段义务,服务提供也可能是时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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